實踐中,行人闖紅燈被撞的,一般行人負全責或主要責任,機動車一方無責或負次要責任。並且,機動車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1、行人闖紅燈被撞的,機動車一方無責的,一般只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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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啟車窗看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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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澤成律師
如果對方是故意行為不用賠償,如果不是故意,屬於對方全責的話,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交強險無責限額的賠償。雖然走交強險了,但是對下一年的商業保險是不會有影響的,商業險和交強險是分開計算的。
機動車無責任也要負10%的賠償責任是《交通法》明文寫進法律的,叫無過錯賠償,不賠行嗎?不行!法院有執法局,你不賠,會強制你執行,所以,走任性這條路是行不通的,除非修改法律。
10%無過錯賠償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既然是司機無過錯,為什麼還叫無過錯賠償?那為什麼還要寫進法律?我認為,法律制定的初衷,還是以人為本,保護行人。說白了,行人是“弱者”,機動車是“強者”,法律當然要保護“弱者",實際上,法律上並沒提到“強者”、“弱者”之分,這只是公眾的理解問題,就是要求機動車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哪怕行人在違法)也要保護人的生命,“生命權”具有優越性,這才出現了所謂的“不公平”條款,司機大喊冤枉。反過來講,行人違章,壓死白壓,把這個權利賦予駕駛者,會有更多的人喪生於車輪之下,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大打折扣,所以,在大眾法制觀念還很淡薄的今天,遲遲沒有修改這條法律是有一定根據的,我們應當能充分理解到,提高我們駕駛者的安全意識,畢竟誰也不願意發生這一幕。
10%無過錯賠償是個什麼概念?
我認為,無過錯賠償的爭論不是出在法律的條文上,而是爭論的焦點在10%這個數字上,無過錯,讓司機賠10%是不合理的,為什麼?法律要求,機動車無過錯賠償應當由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中予以賠付,無故錯交強險賠多少呢?死亡是1.1萬元,醫療費是1000元,保險公司只賠這麼點,10%夠嗎?不夠。舉個例子說一下,如果機動車撞死了人,花費的總費用是50萬元,駕駛員負10%就是5萬元,司機還得從自己腰包裡掏出3.9萬元賠付死者家屬(因為三者險無責時不賠付)。如果對方住院需要治療,花費1萬元,保險公司只賠付限額內的1千元,剩餘九千元駕駛員陶腰包,無形中給駕駛員帶來了不小的經濟壓力,顯然不合理,這就是司機喊冤的原因。
10%無過錯賠償需不需要修改?
新交法目前對行人闖紅燈行為造成對方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也要擔負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雖未寫進法律條文,但在實際執法中,行人是要負刑事和賠償責任的(主要對方是電動車、摩托車的,汽車很少涉及),這是法律的進步。我認為,行人闖紅燈,法律對機動車懲罰過嚴,對非機動車和行人違法處罰較輕,甚至不處罰,這樣,就縱容了一部分不守法公民存有僥倖心理,有持無恐,反正你也不敢壓我,壓了就賠錢,低成本違法是促使這部分人敢於闖紅燈的最根本原因。其次是執法人員只注重機動車而忽略行人,致使出現了“過罰不相當"的道路交通違法處罰現象。我認為改變這種現狀除了教育、宣傳之外,對機動車和行人都應一視同仁,加強管理要針對雙方,行人闖紅燈也要重罰,一次一百、二百元罰款,嚴重的可以行政拘留,你看誰還敢闖紅燈?除此之外,對無過錯賠償的數額應當加以修改一下。10%的無過錯賠償,不應轉嫁給機動車一方,而是全部轉稼給保險公司,要不保險公司按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的10%賠付,要不就是11萬或規定的數目,規定個死數,司機不再自己掏錢,無過錯賠償條款不取消,這樣的賠償方法我認為在當前來講是較為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