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農村公路應進行綠化。每側應栽植1行以上喬木,每側綠化頻寬度不得超過3米。綠化樹種的選擇要因地制宜,選擇適地、有經濟價值的樹種。綠化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時做好公路沿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線環境與公路建設相協調。
第六條 路面寬度應符合表3.1的規定
表3.1路面寬度
公路等級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車道數 ≥2 2 2 1
路面寬度(m) ≥9 6.5—7 6 3.5-5.5
第七條 土路肩寬度應符合表3.2的規定。
表3.2 土路肩寬度
車道數 2 2 2 1
土路肩寬度(m) 0.75—1.5 0.5—1.0 0.5—1.0 0.50—1.50
第八條 採用3.5米寬的單車道、交通量較大且路段較長時,應在適當距離內設定錯車道。錯車道應設在有利地點,並使駕駛人員能看到相鄰兩錯車道間駛來的車輛。設定錯車道路段,路面寬度不應小於5.00米,有效長度不應小於20米,間距不宜大於500米。丁字路口的路面寬度應適當力口寬, 以提高轉彎半徑。
第四章 路基路面
第九條 基本要求
1、路基路面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技術等級、交通量、地形、地質、材料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綜合考慮,尤其應重視排水與防護設施設計,既應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又要經濟合理。
2、對於舊路改造,要對原有路基路面進行分析研究處理,充分考慮原有路基路面的材料結構,使之符合路基路面的標準要求。
3、應充分利用當地材料合理進行路面結構設計,各結構層厚度,有條件時應按規範進行計算確定。各市可根據道路實際情況,依據交通量發展前景以及路面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路面結構方案。
4、二、三級公路的路面應優先選用瀝青砼路面,也可採用水泥砼路面; 四級公路原則上應採用水泥砼路面。路面面層厚度應符合表4.1的規定。
表4.1 路面面層厚度要求
公路等級 路面面層型別
瀝青砼厚度(cm) 水泥砼(cm)
二級公路 5—9 22
三級公路 5 20
四級公路 行車道寬度為3.5-4.0m - 15
行車道寬度大於4.0m - 1 8
第十條 新建農村公路一般規定:
1、路基宜採用水穩定性好的材料填築,一般路段路肩邊緣應高出路基兩側地面積水0.5m以上,保證路基有足夠的水穩定性。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其路基壓實。路基填方應分層鋪築、均勻壓實。路基壓實度應符合表4.2的規定。
表4.2 路基壓實度要求
填挖類別 路床頂面以下深度(cm) 路基壓實度(%)
二、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零填及挖方 0—30 - ≥94
0—80 ≥95 -
填方 0—80 ≥95 ≥94
80一150 ≥94 ≥93
>150 ≥92 ≥90
注:表列數值以重型舌頭試驗活刀準。
2、路面底基層應採用水泥穩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穩定土、石灰穩定粒料(土)、石灰工業廢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適宜的當地材料鋪築,其設計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20cm,道路等級高且過載交通量大時選高限。
3、路面基層應採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等半剛性材料,其設計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30cm,道路等級高且過載交通量大時選高限。
4、在攤鋪瀝青砼或鋪築水泥砼路面前,應對基層進行瀝青下封處理。
第十一條 改建(路面)農村公路一般規定:
1、對於原有老路代表彎沉值符合表4.3的要求,原有老路可不進行補強處理。
(1)對於原有老路為瀝青路面時,應對原有路面病害進行徹底處理後,再鋪築瀝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2)對於三、四級公路原有老路為砂石路面或泥灰結石等路面型別時,應對原有路面病害進行徹底處理,並進行單層或雙層瀝青表處後,再鋪築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面層。 當原有老路路拱不符合要求時,還應對原有老路進行整平,整平層最小施工厚度不應小於10cm.
表4.3 不需補強的原有老路代表彎沉值的要求
雙車道 單車道
原有老路改建為瀝青砼路面 不需補強老路代表彎沉值(10-2mm) ≤50 ≤60 ≤80 ≤100
原有老路改建為水泥砼路面 不需進行基層補強的老路代表彎沉值(10-2mm) ≤100 ≤140 ≤180 ≤200
2、對於原有老路代表彎沉值不符合表4.3的要求,應對原有路面病害進行徹底處理,並採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等進行補強,補強層施工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cra,再鋪築瀝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3、老路需拓寬時,拓寬部分應按新建公路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四級公路特別規定:
1、對於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鄉通行政村四級公路,經市交通局批准同意後,可採用瀝青路面,並報省交通廳備案。
(1)屬於16個貧困縣地區的。
(2)具備集中拌合、機械化施工條件的。
(3)屬於鄉通單個行政村的。
2、採用瀝青路面的四級公路應採用以下結構形式。
(1)對於新建的四級公路,路面底基層應採用水泥穩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穩定土、石灰穩定粒料(土)、石灰工業廢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適宜的當地材料鋪築,其施工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cm;路面基層採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其施工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cm;瀝青路面採用單層瀝青表處,上鋪不小於3cm細粒式瀝青砼。
(2)對於老路為穩定的砂石路面或泥灰結石路面時,對病害進行處理後,瀝青路面可採用單層或雙層表處加鋪不小於3cm厚的瀝青砼;原路面為穩定的瀝青表處時,可直接力口鋪3—4cm瀝青砼;老路為路基穩定的土路時,可加鋪不小於15cm水泥穩定碎石或二灰碎石,採用瀝青下封或表處後,可直接加鋪不小於3cm的瀝青砼。有條件的,也可採用18cm水泥穩定碎石,上加改性瀝青微表處結構。
第十三條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強度以28d齡期的彎拉強度控制。農村公路的水泥混凝土彎拉強度標準值不得低於表4.4的要求。
表4.4水泥砼路面彎拉強度標準值要求
彎拉強度標準值(Mpa) 4.5 4.5 4.0 4.0
第十四條 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農村公路,如過載車輛較多的礦區公路等應結合實際交通量及交通組成情況進行專項設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條 橋樑一般規定:
1、新改建橋樑,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交通組成、原橋使用狀況等因素以及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務確定原有橋樑利用改造方案。
2、新改建橋樑,應採用標準跨徑。一般中小橋宜修建簡支梁橋,基礎承載力滿足要求可修建拱橋。
3、新改建橋樑設計的汽車荷載等級原則上採用公路一II級標準。單車道四級公路新建橋涵設計,無過載交通時,可採用公路一Ⅱ級車道荷載效應的0.8.倍,車輛荷載效應可採用0.7倍。
4、橋樑設計應本著經濟、合理、安全的原則,儘量減小橋樑長度和跨徑。洩洪和通航不受影響時,應儘可能採用填河改涵方式,以降低工程造價。
5、原有橋樑應本著經濟、安全的原則合理利用。
(1)大中橋應進行專業技術鑑定,達不到荷載等級的可採取加固、部分利用、限載或拆除新建等方案;小橋應對其行車的安全性進行論證,確定是否利用。
(2)舊橋加寬應採用與原有橋樑相同(或相近)的結構型式、跨徑,並以新舊橋共同受力為宜,提倡橋樑加寬與加固同步進行,並達到荷載等級要求。使用狀況良好,因經濟、技術和其他因素不能加寬、加固的橋樑應設定窄橋或限載標誌。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設定必要的公路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 各市應根據本指導意見,依據各市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由廳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 農村公路應進行綠化。每側應栽植1行以上喬木,每側綠化頻寬度不得超過3米。綠化樹種的選擇要因地制宜,選擇適地、有經濟價值的樹種。綠化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時做好公路沿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線環境與公路建設相協調。
第六條 路面寬度應符合表3.1的規定
表3.1路面寬度
公路等級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車道數 ≥2 2 2 1
路面寬度(m) ≥9 6.5—7 6 3.5-5.5
第七條 土路肩寬度應符合表3.2的規定。
表3.2 土路肩寬度
公路等級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車道數 2 2 2 1
土路肩寬度(m) 0.75—1.5 0.5—1.0 0.5—1.0 0.50—1.50
第八條 採用3.5米寬的單車道、交通量較大且路段較長時,應在適當距離內設定錯車道。錯車道應設在有利地點,並使駕駛人員能看到相鄰兩錯車道間駛來的車輛。設定錯車道路段,路面寬度不應小於5.00米,有效長度不應小於20米,間距不宜大於500米。丁字路口的路面寬度應適當力口寬, 以提高轉彎半徑。
第四章 路基路面
第九條 基本要求
1、路基路面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技術等級、交通量、地形、地質、材料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綜合考慮,尤其應重視排水與防護設施設計,既應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又要經濟合理。
2、對於舊路改造,要對原有路基路面進行分析研究處理,充分考慮原有路基路面的材料結構,使之符合路基路面的標準要求。
3、應充分利用當地材料合理進行路面結構設計,各結構層厚度,有條件時應按規範進行計算確定。各市可根據道路實際情況,依據交通量發展前景以及路面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路面結構方案。
4、二、三級公路的路面應優先選用瀝青砼路面,也可採用水泥砼路面; 四級公路原則上應採用水泥砼路面。路面面層厚度應符合表4.1的規定。
表4.1 路面面層厚度要求
公路等級 路面面層型別
瀝青砼厚度(cm) 水泥砼(cm)
二級公路 5—9 22
三級公路 5 20
四級公路 行車道寬度為3.5-4.0m - 15
行車道寬度大於4.0m - 1 8
第十條 新建農村公路一般規定:
1、路基宜採用水穩定性好的材料填築,一般路段路肩邊緣應高出路基兩側地面積水0.5m以上,保證路基有足夠的水穩定性。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其路基壓實。路基填方應分層鋪築、均勻壓實。路基壓實度應符合表4.2的規定。
表4.2 路基壓實度要求
填挖類別 路床頂面以下深度(cm) 路基壓實度(%)
二、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零填及挖方 0—30 - ≥94
0—80 ≥95 -
填方 0—80 ≥95 ≥94
80一150 ≥94 ≥93
>150 ≥92 ≥90
注:表列數值以重型舌頭試驗活刀準。
2、路面底基層應採用水泥穩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穩定土、石灰穩定粒料(土)、石灰工業廢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適宜的當地材料鋪築,其設計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20cm,道路等級高且過載交通量大時選高限。
3、路面基層應採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等半剛性材料,其設計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30cm,道路等級高且過載交通量大時選高限。
4、在攤鋪瀝青砼或鋪築水泥砼路面前,應對基層進行瀝青下封處理。
第十一條 改建(路面)農村公路一般規定:
1、對於原有老路代表彎沉值符合表4.3的要求,原有老路可不進行補強處理。
(1)對於原有老路為瀝青路面時,應對原有路面病害進行徹底處理後,再鋪築瀝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2)對於三、四級公路原有老路為砂石路面或泥灰結石等路面型別時,應對原有路面病害進行徹底處理,並進行單層或雙層瀝青表處後,再鋪築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面層。 當原有老路路拱不符合要求時,還應對原有老路進行整平,整平層最小施工厚度不應小於10cm.
表4.3 不需補強的原有老路代表彎沉值的要求
公路等級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雙車道 單車道
原有老路改建為瀝青砼路面 不需補強老路代表彎沉值(10-2mm) ≤50 ≤60 ≤80 ≤100
原有老路改建為水泥砼路面 不需進行基層補強的老路代表彎沉值(10-2mm) ≤100 ≤140 ≤180 ≤200
2、對於原有老路代表彎沉值不符合表4.3的要求,應對原有路面病害進行徹底處理,並採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等進行補強,補強層施工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cra,再鋪築瀝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3、老路需拓寬時,拓寬部分應按新建公路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四級公路特別規定:
1、對於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鄉通行政村四級公路,經市交通局批准同意後,可採用瀝青路面,並報省交通廳備案。
(1)屬於16個貧困縣地區的。
(2)具備集中拌合、機械化施工條件的。
(3)屬於鄉通單個行政村的。
2、採用瀝青路面的四級公路應採用以下結構形式。
(1)對於新建的四級公路,路面底基層應採用水泥穩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穩定土、石灰穩定粒料(土)、石灰工業廢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適宜的當地材料鋪築,其施工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cm;路面基層採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其施工最小厚度不應小於15cm;瀝青路面採用單層瀝青表處,上鋪不小於3cm細粒式瀝青砼。
(2)對於老路為穩定的砂石路面或泥灰結石路面時,對病害進行處理後,瀝青路面可採用單層或雙層表處加鋪不小於3cm厚的瀝青砼;原路面為穩定的瀝青表處時,可直接力口鋪3—4cm瀝青砼;老路為路基穩定的土路時,可加鋪不小於15cm水泥穩定碎石或二灰碎石,採用瀝青下封或表處後,可直接加鋪不小於3cm的瀝青砼。有條件的,也可採用18cm水泥穩定碎石,上加改性瀝青微表處結構。
第十三條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強度以28d齡期的彎拉強度控制。農村公路的水泥混凝土彎拉強度標準值不得低於表4.4的要求。
表4.4水泥砼路面彎拉強度標準值要求
公路等級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雙車道 單車道
彎拉強度標準值(Mpa) 4.5 4.5 4.0 4.0
第十四條 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農村公路,如過載車輛較多的礦區公路等應結合實際交通量及交通組成情況進行專項設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條 橋樑一般規定:
1、新改建橋樑,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交通組成、原橋使用狀況等因素以及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務確定原有橋樑利用改造方案。
2、新改建橋樑,應採用標準跨徑。一般中小橋宜修建簡支梁橋,基礎承載力滿足要求可修建拱橋。
3、新改建橋樑設計的汽車荷載等級原則上採用公路一II級標準。單車道四級公路新建橋涵設計,無過載交通時,可採用公路一Ⅱ級車道荷載效應的0.8.倍,車輛荷載效應可採用0.7倍。
4、橋樑設計應本著經濟、合理、安全的原則,儘量減小橋樑長度和跨徑。洩洪和通航不受影響時,應儘可能採用填河改涵方式,以降低工程造價。
5、原有橋樑應本著經濟、安全的原則合理利用。
(1)大中橋應進行專業技術鑑定,達不到荷載等級的可採取加固、部分利用、限載或拆除新建等方案;小橋應對其行車的安全性進行論證,確定是否利用。
(2)舊橋加寬應採用與原有橋樑相同(或相近)的結構型式、跨徑,並以新舊橋共同受力為宜,提倡橋樑加寬與加固同步進行,並達到荷載等級要求。使用狀況良好,因經濟、技術和其他因素不能加寬、加固的橋樑應設定窄橋或限載標誌。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設定必要的公路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 各市應根據本指導意見,依據各市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由廳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