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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河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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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再窮兇極惡的人,即便知道他是死罪,死有餘辜,也有辯護的權利,在沒有判決前,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勞榮枝也如此,何況,勞榮枝究竟有沒有直接參與殺人,不得而知,目前最大的疑問就是,殷建華究竟是不是勞榮枝殺的?這是指向勞榮枝最有可能殺人的一個案件,也是幾起案件中,勞榮枝最有可能參與直接殺人的案件,前面幾起,可以確定是法子英做的,包括南昌一家三口的滅門案。
但是,在最後一起案件中,勞榮枝坐檯,將出手闊綽的殷建華引誘到出租房裡,被法子英綁架,關到鐵籠子裡,要求殷建華給家裡打電話掏錢贖人,殷不願意打字條,法子英最後從木工市場把木匠陸師傅叫過來,捅死,砍下頭顱,放到冰櫃裡,目睹整個過程的殷建華屈服了,寫了字條,法子英去向他老婆要錢。
法子英在最後的供述裡表示,他承認,自己跟勞榮枝說好,一旦他回不來,當天晚上11點就殺掉殷建華,自己逃命天涯。後來,法子英故意誘導警方稱勞榮枝已經出邊界了,導致警方一路追趕,原來是誤導了,為勞榮枝逃跑贏得時間,當後來人們發現關押殷建華地方發臭,開啟門時,才發現,殷已經被殺多日被,且屍體已經腐爛不堪,究竟是法子英去勒索,殷建華就被殺,還是法子英沒有回來後,勞榮枝按照法子英的指示而殺的?不得而知,需要警方的進一步審訊勞榮枝才能得出真相。
不管怎麼說,勞榮枝參與法子英的直接殺人案件,是不容置疑的,即便她是從犯,也是活罪雖然能逃,但死緩或者無期徒刑是必須的,很多人要求讓她付出生命代價,碎屍萬段,因為,如果不是她坐檯,引誘熊啟義和殷建華,他們不僅不會死,且熊啟義一家三口也不至於滅門,無辜的陸師傅也不至於死,因此,她罪不可恕。
即便是這樣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人,當然也需要辯護律師,或者做自我辯護,何況,目前法院還沒有判決,她還是犯罪嫌疑人,有辯護和申訴的權利,有請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
如果厲害的律師,加上她確實沒有直接參與殺人,甚至是受到法子英的脅迫等,有可能是無期徒刑,而律師在這裡面的作用,不可磨滅,因此,勞榮枝肯定會請辯護律師,而且這也是她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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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華79機電
在沒被宣判之前,他是犯罪嫌疑人,按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法院沒有判決的時候,都不能說他有罪和無罪,說了也沒用,任何刑事犯罪人員在法律判決的時候,是法律規定要有律師的,為其辯護也是律師的職責,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開庭之前自己沒有請律師,那法院會免費給他指定的律師,如果沒有給他安排律師,或者沒讓他自己請律師,那審判他就等於違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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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芳有看法
窮兇惡極之人也有辯護的權力,它還體現了法律上的一種程序正義。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某一個人,因為我們主觀上的認定有罪,而失去辯護的權力,那麼很有可能陷嫌疑人於不義,不排除造成冤假錯案的可能,雖然這種機率少之又少,但一個錯案的破壞力,遠要比一個正確案件的影響力更加深遠。如果這種可能性存在,很難說未來的某一天,我們會不會有人也陷入不義。
另外,對於窮兇極惡之人,在沒有法官宣判之前,是不能蓋棺論定的,只要經過翔實的舉證,嚴苛的判罰之後的結果,才能確定是否真正的罪人,犯罪的程度有大小。比如說勞榮枝,我們只知道他參與了法子英系列案件,但她參與的深度如何?是否共同參與兇殺?是否被動參與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庭審和舉證。在沒有證據和辯護的條件下,是不能蓋棺定罪的,我們認為的有罪未必就是有罪,對法律而言,證據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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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葉律師
若像這樣的情況,說勞榮枝窮兇惡極一點都不為過。甚至說,若從這些事實來看,勞榮枝基本上是會被判處死刑。最近,勞榮枝的家屬為其委託辯護律師一事再次引發公眾討論,有的人甚至認為像這種窮兇極惡之徒根本就不應該有律師為起辯護。不得不說,這種觀念確實是不符合法治理念。
中國法律也作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所以,像勞榮枝這種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是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另外,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定罪,這也是基本的法律原則。勞榮枝涉嫌的犯罪事實及定罪量刑問題,必須經過法院審理並認定,我們也不適宜對其未審先判。
即便是勞榮枝,或者像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他們所享有的權利,我們都應當得到保障。辯護律師的介入,可能未必能夠改變案件的審判結果,但在訴訟程式上及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上,都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如同圖片那句話說的,讓不該死的人不死,讓該死的人死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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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潘律師說家事
如果勞榮枝的律師能為勞榮權辯到無罪釋放,那麼,他將為全天下的律師頂禮膜拜。
時光進化到今天,法治進化到今天,還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說明了我們法治建設,法治思維,還是任重而道遠。
涉嫌犯罪的人員沒有被判決以前,他的名字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叫未決犯,判決後,叫已決犯。
勞榮枝的案子現在還在偵查階段,所以她叫犯罪嫌疑人。等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時候,她會被改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有權且必須有人為其辯護的。
公檢法的力量太強大了,犯罪嫌疑人員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式,其本人的力量之弱小,根本就是強大機器下的一隻螞蟻。
他有沒有合法權益?他有沒有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他有沒有不被冤汙的權利?他有沒有不被刑訊逼供的權利?他有沒有不被偽證、假證的權利?
他都有。
這些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第一靠司法人員公正履職,第二靠國家機關自我監督,第三靠律師辯護和監督,第四靠社會監督!
可以看出,其中律師的辯護和監督是至關重要的環節。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辯護人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是律師的天職。
為勞榮枝辯護,也是她的律師的天職。
如果這位律師能為勞榮權辯到無罪釋放,那麼,他將為全天下的律師頂禮膜拜。這是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與世俗的道德和認知無關。不要綁架。
勞榮枝在潛逃後,似乎再未作案,不知道她內心是否懺悔,是否想改過自新重當良民活過一生,可是,她的罪孽,已經不給她退路。
世間沒有後悔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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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夜雨如書
在沒有最終判決之前,她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
關於勞榮枝和法子英的案件,我們已經看到了很多報道,雖然勞榮枝已經被抓獲,但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她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最後證明她真的是惡行累累、十惡不赦、窮兇極惡的人,但在此之前,她仍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一方面,這是她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公平公正的審判。
據悉,勞榮枝已於12月11日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12月12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師已對勞榮枝進行了法律援助。
客觀地講,20年前,法子英已經接受了法律的審判,伏法認罪。而勞榮枝當年到底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犯下了怎樣的罪行,還需要相關證據來證實。
法子英當年企圖替勞榮枝開脫,他說的話到底是真是假,又有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假的,都需要一一印證。
勞榮枝隱姓埋名東躲西藏了20年,期間她有沒有犯下新的罪行,也是個未知數,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調查。
在這份情況通報中提到:勞榮枝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希望家屬擺脫陰影。
從中不難看出,她或許是知道自己犯下的罪行不容饒恕,所以不想讓家人受到影響。當然,作為犯罪嫌疑人,她依然獲得了法律援助。不出意外的話,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回到問題上,法律之所以能被人信任,就是它更冷靜、更不受主觀感情所影響。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透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嚴格地遵循法律法規,也能減少或避免錯案發生。
“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句話,我深以為然。
即便是窮兇極惡的人,也該讓其“死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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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東北話噶哈吶
能叫做窮兇極惡的人那他真的就是法律背道而馳和民眾情理不容的地步了。就即使是這樣拋開這些他仍然是父母心頭的肉兄弟姐妹的一奶同胞,親人能做到像旁觀者那樣置之不理嗎?不能,骨肉親情促使他們為這些人找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只是在有償的前提下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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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太平洋電腦網
問題:為什麼窮兇極惡的人(如勞榮枝)還有人為他(她)們辯護?
回答:窮兇極惡不代表在法律上會被定罪,只有經過法院的認定,才能被認為是有罪。既然還沒有經過法院的認定,那麼他就享有被辯護的權利。其實,這也是在保護全部人,這是我們國家法治精神的體現。
即使你沒有錢,如果被公訴了,法院還是會給你派辯護律師的。這是因為沒有經過法院的認定和審判,你就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而不是說,別人說你做了什麼壞事,做了什麼很嚴重的壞事,那麼就剝削了你的辯護的權利。如果實際上你沒有做,更多的是別人栽贓嫁禍的,那麼你就肯定是無故入獄了。
因為辯護是一種技能,是律師專業的技能,絕大部分是沒有這一項技能的,如果你沒有專業的辯護,必然是 敗訴的。
所以,為被起訴的人分配的辯護律師,其實在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不然有一天你睡醒大叫,然後別人對你栽贓嫁禍的,把你描述得窮兇極惡做出了天地不容的事情,雖然你沒做,但是你沒有辯護的權利,所以你就含冤入獄了。
再說,辯護不代表沒罪如果這個人真的做了做了不可原諒的事情,即使辯護的律師再怎麼厲害,也無法歪曲事實,讓你得到了應得的懲罰。
但是,如果你沒做過這件事,那麼辯護律師就能為你爭取你的合理的權益,保護的你的權益。
所以,為什麼要給窮兇極惡的辯護,因為這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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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氣質如錦
殺人償命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仇恨到底也不是人生的底線。報仇容易釋恨難。原諒自己。放過他人。才是感情人生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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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梅開二度449
人之初,性本善。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一張白紙。至於後來窮兇極惡,那是多種因素,各種環境的改變造成的。不管他有多壞,多惡。作為一個人總歸還是有他好的一面吧!
我們為他們辯護,從法理上講,在法院判決前,他們只是犯罪嫌疑人,每個犯罪嫌疑人都享有基本的辯護權利。這點是要得到尊重的。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我們選擇為他們辯護能更好的深挖其犯罪根源,瞭解其犯罪心理。為今後的學術研究,也為了防微杜漸。
人到窮兄極惡處,往往失去了最起碼的理性。確實讓人深惡痛絕。但對於人權的尊重,該享有的權利一點也不會少。這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優越。
是非分明,社會才會清明。公平,公正。無論對誰都是一樣。該懲處的必懲處,該享有必享有。法制社會,依法辦事。社會矛盾減少。和諧社會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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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沉寞中爆發
勞榮枝有罪無罪,罪大罪小還是要法律說了算,說她窮兇極惡我看就有點過了,如果逃亡23年裡沒犯過罪,那就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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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窮兇極惡的罪犯,我們都希望其儘快伏法,接受審判。那麼為什麼還有人為他們辯護呢?
這是因為每個罪犯,在法院沒有審判之前,他們都是“犯罪嫌疑人”。每個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被辨護的權利。這種基本權利是應受到尊重的。
勞家人委託吳丹紅律師時說:“勞榮枝從小是善良的!”用吳律師自己的話說她本身是研究法學的,正在蒐集相關的案例,便欣然接受了這一委託。
這種辯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勞榮枝案如何進展,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