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避風閣大學士

    單方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定罪只有單方面口供肯定不行。

    只有嫌疑人的口供而沒有別的證據印證,是不能定罪的。

    無論什麼案件,嫌疑人單方口供只是證據的一部分,最終判決還要根據案情,結合事主陳述、證人證言、物證、鑑定等等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最後認定。

  • 2 # 北京李國鋒律師

    刑事案件單方的口頭證言能作為證據定罪嗎?

    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都是書面形式的,不是口頭形式的。偵查人員要表明身份並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有意做偽證或隱瞞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然後向其詢問提取書面證言。

    有效的證人證言經質證後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但對一個案件事實的證明,如果只有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證人證言必須結合其他種類的刑事證據,才能認定案件事實,孤證不能定案。

  • 3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只有證人單方面的證言當然不能認定罪名成立,理由為何?說白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僅以證人單方面證言就可以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那隻要有人看誰不爽都可以去搞他犯罪了,而且一搞一個準!

    還是從法律層面看看證人單方面的證言屬於何種證據?首先證人證言是言詞證據,單方面的證言就是孤證。刑事訴訟程式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即孤證不能定罪!對於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無論是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還是從該證據本身真實性的角度都有可能存在諸多問題。而且在僅有證人證言的情況下,根本沒有辦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去年在東莞辦理過一起行賄案,三名證人分別指出當事人向其行賄,數額分別為10萬元、2萬元、1萬元,但是三名證人的證言都是針對獨立的事實,沒有相互在場,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夠佐證上述行賄事實,最終法院因為孤證的問題,判決當事人不構成行賄罪。

    很多人會覺得受賄人不會自己惹禍上身、不會虛構對方行賄的事實,既然出具證言就一定是因為當事人確實有行賄事實。但必須指出,由於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由於刑事處罰的嚴厲性,所以必須恪守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舉個例子,如果證人說當事人向其行賄但其沒有收錢,僅根據該證言來認定就不存在受賄人,而行賄人構成行賄罪的未遂,依然會受到刑事處罰。刑事案件無小事,作為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審查證據,根據證據規則認定罪名和量刑,這是法治的底線。

  • 4 # 茂名supereasy

    題主所提問題至少應該先搞清三個概念,分別是關於證據型別的“言詞證據”、證據採信的“互相印證”和“證據證明標準”。分別說說:

    在刑事訴訟程式中,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都屬於“言詞證據”。而這類具有主觀性強、不穩定性大的特點。體現在兩方面:首先是這類證據都是證據主體自身對案件的記憶、理解、歸納和表述,這些內容都形成、儲存在某個主體的頭腦裡,不肯能沒有受主體個人的主觀因素影響;而製作筆錄的過程,製作主體或多或少有意無意也會新增到自己的個人因素。

    正因為言詞證據的這些特點,他比書證物證在證據力上就低一點。所以在證據採信時,一是堅持用於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要查證屬實,也就是說用於證明犯罪的證據必須要有在案的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二是順理成章地有個原則“孤證不能定案”,這個孤證當然包括只有某個言詞證據。(當然,如果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互相吻合,印證的當然可以認定,如不少未繳獲實物的毒品案件,受賄案件等)。

    最後,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只有某一個言詞證據,既無法核實這個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更無法得出排他性唯一結論,當然沒有達到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了。

  • 5 # f爵客

    從問題來看,你說的證據歸於證人證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陳述類別,應分別來看。

    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陳述,通常會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一般受害人會有誇大受害事實的一面,而被告人則有避重就輕的方向,對這類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仔細甄別,證據確鑿才會作為定罪證據,法院絕不會在只有受害人陳述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下定罪量刑。

    關於證人證言,一般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初期透過調查詢問形成的證據筆錄,目前司法實踐,在控辯雙方爭議不大的情況下,會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而對於爭議比較大的,則會通知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質證時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的證言,法院會將其排除,不作有效證據使用。

    總之,言詞(口頭)證據的效力要低於物證和書證的效力,作為定罪依據前一定要先排除合理懷疑,法院一般不會草率認定。

  • 6 # 淮北日月升

    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只有嫌疑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確定嫌疑人有罪。

    法律原文是這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53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口供的證明效力比較低,一般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參考,如果口供和其他證據矛盾,一般不會採納口供作為證據。

  • 7 # 愛咩咩的老羊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

    如果案件中只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顯然這個口頭證言是不能作為定罪證據的。

    比如說,有個證人說,親眼目睹了張三在某時某地殺了一個人。張三不承認,在該地也未發現某人的屍體,現場沒有其他痕跡,更沒有物證。這個案件就不能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雙方互毆,有一方有人被打傷或打死,如何釆信證人證言的問題。辦案人員就要辨別真假,去偽存真。

    說個案例。

    多少年前,某地農村,兩戶農家為了耕地地界發生衝突,兩家人婦孺老幼都參加了互毆。混亂中,忽然,一方一個老者被人用硬物敲擊頭部,倒地身亡。見到死了人,群毆也就停止了。

    公安向現場的人取了證。

    奇怪的很,雙方說法都不一樣。

    死者家屬指證是對方的兒子打死人的。

    行兇者一方的老爹說是自己拿木棍把人打死的。

    兒子也承認是自己拿鐵掀把子把死者打死的。行兇方其他人卻都證實是老爹打死人了。

    公安拘捕了這父子倆。

    誰是真正的兇手呢?很顯然,只有一個兇手。這爺倆中間必有一人。

    孰是孰非?

    衝突雙方的證人證言明顯帶有各自的傾向性。不能簡單的取捨。

    過去,農村的混鬥現場也沒有監控影片資料可供調取。

    案件移送了檢察院以後。檢察官過細地分析材料,又到現場調查其他目擊證人。所幸的是,有三個村鄰看到了毆鬥的場景。這幾個村民與毆鬥雙方都沒有矛盾。

    村民們證實,當時衝突剛剛發生時,大家都是徒手推推搡搡。後來,衝突升級。兒子在房子後面的廁所裡起糞,拿著鐵鍬奔著老者就衝過來了。後來就聽見有人喊打死人了。毆鬥也就停止了。

    很明顯,這幾個村民的證詞比較客觀。

    檢察官又提審那個老爹,老爹經過說服教育,後來也承認自己想替兒子頂罪,他不想讓兒子這個家庭的頂樑柱塌了。案發後,老爹再三叮囑家人把全部責任都推到自己頭上。

    可憐天下父母心。

    打死人這一方,只有兒子不忍心讓年老的父親去頂罪,向警方說了真話。

    最終,檢察院釋放了老爹,對那個兒子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提起公訴。

  • 8 # 魯軒軒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所有的證據必須經過被告人極其辯護律師質證且無異議後才有可能作為定罪證據被法官採納。

    口頭證言如果辯護律師提出申請,其證人有必要出庭接受交叉詢問夠才有可能作為證據。

    有些證人證言,只能最為量刑證據,而非定罪證據。例如路人甲說我看見張三穿著警服搶劫了一個人。此時路人甲的證言能證明張三冒充軍警搶劫,而冒充軍警,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綜上所述,口頭證據具備客觀性,合法性,相關性等必備性質,證據主體具備相應行為能力,經過質證後,可以成為定罪證據。

  • 9 # 西江月192629362

    有個烏龍事:憑一檢測報告,兩個人無知的口證詞,就定一個離職管理者責任,而不追究在崗人的責任。法庭一核實,檢測報告內容與離職者無關。(且起訴前不告訴當事人是什麼涉嫌犯罪)

    常理:最基本的是要先定在職管理者的責任吧

  • 10 # 我的世界缺點光

    肯定不能,像那種詐騙犯,慣犯,他能說得自己好無辜,讓你落淚同情,他的話能信?

    遇到個妹紙,被騙了7.7萬,但是她只有口供,微信聊天記錄刪了,警察讓她整理出騙子每次跟她拿錢的證據材料(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簡訊,對應的流水明細等)。她說聊天記錄被刪了部分,所以沒有對應的拿錢的聊天記錄,只有流水,這樣的證據材料就有難度定騙子罪了,除非騙子自己承認。初犯可能會懼怕刑事責任,全招了也認了,對於慣犯,哈哈哈……估計能把黑的說成白的,說給了你好多萬現金。

  • 11 # 雲南王國棟

    孤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其他證據可以綜合證實的除外。比如說李某和張某說,劉某坑了我的錢,我要殺了劉某。結果李某真的把劉某殺了,張某的證言結合其他證據,可以綜合證實李某故意殺害劉某的犯罪事實而被法院採納。

    王小芳與劉小二系男女朋友關係,劉小二許諾為王小芳購買金項鍊,雙方隨後發生性關係。因為劉小二不兌現購買金項鍊的承諾,王小芳報警稱劉小二強姦自己,因為只有王小芳的證言,沒有其他靠譜的證據能夠證實劉小二違背王小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不能認定劉小二構成強姦罪。

  • 12 # 鄧再勇

    單方面證言如能符合生活常理或者能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排除合理懷疑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應按照以下特點進行審查:

    一、審查證人是否成年、意識是否清醒、表達是否清楚等作證能力。

    二、審查證人是否有證據資格,即陳述內容是否親自感知,排除推測性和傳聞證據以及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的證言。

    三、審查其與本案當事人的利害關係,排除其故意作假證的可能。

    四、排除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和無法排除的疑問。

  • 13 # 快樂的露珠NS

    刑事案件,是十分嚴瑾的,口頭證言,是絕對不能作為證據,給入定罪的,如果是口頭能作為證據,定罪,不知要有多少冤死鬼,有些壞人,捏造事實,眾口鑠金,三人成虎的事,很多,但都不會給人定罪。

    如果要定罪,必須要有事實,而且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人證物證齊全,證人證言真實,罪犯供認不諱,一切審訊程式合法,才能定罪,單憑口頭,是不能作為證據,給人定罪的。

  • 14 # 西安韓律師

    你好,法律上沒有口供可以定罪,但是單單隻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法律上認定一個人有罪的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如果案件證據僅僅只有口供,因為口供具有不確定性,屬於孤證,是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也就是所謂的孤證不能定案!必須有完整的證據鏈條相互印證才可以予以認定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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