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認定標準:(一)必須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智慧財產權明晰,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技術創新性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的企業。單純的商業經營性企業除外。
(二)科技型企業產品領域範圍:光機電一體化、電子與資訊、新材料、生物醫藥、新能源和節能、環境保護及其他高技術領域、農業專利產品(新品種、新成果)等。
(三)必須是依法在本區辦理納稅登記的企業。
(四)有一年以上企業營運期,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五)企業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包括相當於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在內)佔職工總數的比例要達到15%以上,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佔銷售收入的比例要達到3%以上。
(六)企業的專利產品、市級以上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之和佔企業銷售總額的4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
(七)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環境汙染的措施和裝置,“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認定程式
(一)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各鎮(鄉)、街道和主管部門認定,區科技局抽查稽核並向社會公佈審定結果的基本程式。
(二)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分批認定與審定的辦法。
(三)要求認定的企業向各自的各鎮(鄉)、街道科委提出認定申請,經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定,上報區科技局。
(四)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轄區內申報的企業進行抽查,分批將認定結果予以公佈。
(五)區科技局對企業上報後專家(中介機構)的認定結果,一個月內在各區區電子政務網上公佈,向社會公示徵詢異議,並進行審定。對有異議的申報企業,區科技局通知各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六)審定後,對無異議的申報企業,由區科技局發文公告,認定為該區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企業認定標準:(一)必須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智慧財產權明晰,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技術創新性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的企業。單純的商業經營性企業除外。
(二)科技型企業產品領域範圍:光機電一體化、電子與資訊、新材料、生物醫藥、新能源和節能、環境保護及其他高技術領域、農業專利產品(新品種、新成果)等。
(三)必須是依法在本區辦理納稅登記的企業。
(四)有一年以上企業營運期,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五)企業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包括相當於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在內)佔職工總數的比例要達到15%以上,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佔銷售收入的比例要達到3%以上。
(六)企業的專利產品、市級以上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之和佔企業銷售總額的4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
(七)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環境汙染的措施和裝置,“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認定程式
(一)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各鎮(鄉)、街道和主管部門認定,區科技局抽查稽核並向社會公佈審定結果的基本程式。
(二)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分批認定與審定的辦法。
(三)要求認定的企業向各自的各鎮(鄉)、街道科委提出認定申請,經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定,上報區科技局。
(四)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轄區內申報的企業進行抽查,分批將認定結果予以公佈。
(五)區科技局對企業上報後專家(中介機構)的認定結果,一個月內在各區區電子政務網上公佈,向社會公示徵詢異議,並進行審定。對有異議的申報企業,區科技局通知各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六)審定後,對無異議的申報企業,由區科技局發文公告,認定為該區科技型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