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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淡如水19297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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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海艦律師
肯定不會承擔責任,一個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他有過錯過過失,在這個事件中,店主沒有任何過錯和過失,也不存在真對不特定或特定的人設立陷阱。
所以小偷死了也白死,相反店主可以要求小偷的家人賠償損失。
只是類似這種事情,不排除會有胡攪蠻纏的人或者糊塗的執法者,當然也不缺乏噴子。
不過法律終究就是法律,我們不能憑空想象一個法律事件或行為的前因後果,而是需要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結合具體的法律法規,得出符合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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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波茨開羅
謝邀:有些人,人狗不分,老擅長於狗與人比,如狗叫擾民,有人會說小孩哭也擾民,你反映狗擾民,他(她)也要反映小孩哭擾民……好象他(她)生下來就不會哭似的! 言歸正傳:小偷偷東西應愛罰,而架倒壓死人也有責,除非完全是小偷弄倒而壓死的,因為非小偷也可能壓死,如非小偷壓死商店有責嗎?小偷應罰,但不致死罪,所以商店也有責,可酌情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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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煙GG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比較複雜。店主需不需要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我們要釐清這個關鍵問題:店主對進入商店的不特定人群,有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商店的性質是開放性的,比如小型超市,它要服務於任何不特定人群,就會被認定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就應該及時消除所有安全隱患。若有證據證明貨架存在安全問題並砸死了小偷,店家應負一定責任。因為它可以砸死小偷,就也有可能砸死其他正常的消費者。一句話,這種情況下店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小偷也屬於不特定人群範疇,即便他違法犯罪了,也不該被剝奪生命。
哪怕晚上關門不營業了,也改變不了其公共場所的性質。
不過,如果店主有證據證明自己平時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小偷自己用力過猛或過於慌張或其它過錯行為把貨架弄倒砸死了自己,店主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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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29方寸世界
小偷在商店偷東西時貨架倒了壓死小偷,店主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具體情況。
小偷在商店偷東西時貨架倒了壓死小偷,店主要擔責嗎?
商店營業時間,倒塌貨架壓死他人,除了他人故意造成的,商店要承擔全部責任。營業時間,被貨架砸死的人無法認定為小偷,即使他有偷盜前科。經營者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時,不僅要保證提供安全的商品服務,也包括了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因設施不完善或者因經營者疏於防範等過錯,致使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商店閉店時間,貨架倒塌,壓死非法闖入者。如果非法闖入者故意推倒的貨架,導致自己被砸死,商店不承擔主要責任。如果貨架不完善,本身不符合安全規定,稍有不慎就會倒塌的,例如2011年5月21日上午上海卜蜂蓮花船廠店發生貨架倒塌事故,事故貨架存在“頭重腳輕”的情況,貨架下層多為單個零散擺放的垃圾桶、掃把等物品,上面則是成箱的商品。
貨架存在缺陷,致使非法闖入者被砸死,經營者因設施不完善或者因經營者疏於防範等過錯,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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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胡餘膳坊
商場偷東西只要沒走出收銀線你有什麼根據證明人家是小偷凡事要有證據不能用估計或可能?拿了東西還沒過收銀線都可以說是選購商品,到了收銀臺都可以買與不買,要不然收銀臺幹嘛設商品回收這個行業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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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方同志
個人認為以下三種情況下店主應當負法律責任:
一、貨架在店裡的擺放狀態對不特定的任何人都構成危險的要負民事責任。即便不是小偷,一個顧客購物時不慎都可能出現傷人、亡人後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應當是民事賠償責任。它的法律意義近似於戶外的廣告牌,廣告牌掉下傷人、亡人是要負民事法律責任的。當然,小偷偷東西造成的個人死亡,法院會減輕或從輕判賠。但是,因為小偷為了逃避抓捕而橫衝直撞,致本來擺放安全的貨架倒了砸死自己的,應當不負民事法律責任;放在只有家人能進的特定的倉庫裡的貨架致小偷死亡的,個人認為也不應當負法律責任。因為倉庫只有自己進入,貨櫃擺放不安全自己知道,會謹慎防範,很難傷害自己,一般也預想不到會傷害小偷,從民法上說店主沒有過錯。
二、故意設定"陷阱"的要負刑事法律責任。這個近似於為了防盜而設定電網,法律是不允許用危及人生命的方式防盜的;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均沒有明文規定傷害、殺死好人就承擔法律,傷害、殺死壞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壞人包括小偷的命是人命,好人的命也是人命,法律都禁止剝奪。當然量罰時會有較大區別。有的單位圍牆上有通電的鐵絲網,除了嚇唬人的擺設,也有真電網,但是那都是“瞬間放電”的電子脈衝,直流電,不是交流電,通常不會危及人生命,傷害人身體,猶如警察使用的電警棍一樣。本題目中,如果有證據證明(畫重點)店主故意將貨櫃放置成足以讓小偷接觸到即倒下喪命的狀態,叫故意殺人;店主故意將貨櫃放置成足以讓小偷接觸到即倒下受傷的狀態,叫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三、店主助推貨櫃倒下導致小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店主發現小偷後,故意推貨櫃,根據現場情況(畫重點),貨櫃倒下常人都能預判到(明知)明顯會傷害小偷且傷害等級較高的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貨櫃倒下常人都能預判到(明知)明顯會砸死小偷的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因為制服小偷有社會正義性,通常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總之一條,網友們遇到小偷千萬別產生“打死、打傷小偷活該”的思想,“打死活該”本身就在法理上具備了“故意殺人”主觀要件;“打傷活該”法理上本身就體現了“故意傷害”主觀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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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尋夢星168
這個事分情況而論 我更傾向店主免責 但是商店作為公眾場所 店家有義務把貨架固定好了 他偷東西有法律制裁 但是店家的貨架把小偷砸死了 店家也有責任 畢竟在可恨的人也有生命的權利 我認為是七三責任 小偷佔七成責任 店家佔三成責任 店家如果砸死的不是一個小偷而是顧客 那責任就是刑責 這裡面涉及了公共場所安全條例 這是我的觀點 具體怎麼裁決應有法律來決定 用法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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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問題有病。像你出這問題還不如問個:強姦犯捅進去高潮被夾拔不出爽死了。女得要擔責嗎?看我被你弄得沒文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