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魔高一丈1組去

      發票作廢必須在開票當月,而且是所有聯次收回,才允許作廢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納稅人已誤作廢發票,但購買對方已將發票認證,資訊已上傳,無法刪除,稽核系統將出現比對不符,購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會對比對資訊進行核實原因並向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協查資訊。因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建議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絡,說明情況,配合協查,溝通處理。因為納稅義務已發生,銷售方應將誤作廢發票相關的收入,作為“未開票收入”如實申報交稅。只要開票方將誤作廢發票的銷售收入及銷項稅額申報納稅,並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已納稅證明,受票方即可抵扣稅款。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饒雪漫左耳書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