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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崔龍海

    大多數案件在37天才得到取保,因為正常來說,偵查機關既然拘留了一名嫌疑人,那麼對於偵查機關來說,這名嫌疑人在偵查時是有必要羈押的,該嫌疑人是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否則在問完話之後就不會被拘留了,經過一番調查(30天內)後,同樣的機關(注意是同樣的機關,並不一定是同樣的工作人員)往往不會得出和之前完全相反的結論,那麼就會報捕。而檢察院作為另一機關,在偵查機關報捕後,會根據案件情況(主要是案件事實及證據)和羈押必要性(主要是犯罪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是否妨害偵查等角度)做出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最後,正因為上述情況,如果在30天內(實際是偵查機關決定不報捕)取保,說明偵查機關已經認為該案嫌疑人沒有羈押的必要,這個案件沒有報捕的需要,而如果是37天內(實際上是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則表明檢察院認為不需要羈押,而偵查機關態度則至少是認為需要報捕(注意,這裡是需要報捕,也未必是需要逮捕),所以,從案件的角度出發,往往是前者比後者要輕的。

    特別提一下,這個區分對家屬和律師來說是比較有意義的,對於前者,大多數是偵查機關認為案件無羈押必要,往往案件是證據不足或者不構成犯罪的,這此前提下,該案件則很有可能會撤案。而對於後者,則比較複雜(比如不能排除是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但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繼續偵查,也就不能排除是否會有朝一日偵查機關認為有重大發現,再次申請對嫌疑人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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