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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權頭混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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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pades13
1各地方法律可能有差異,但是不論有什麼差異出什麼樣的地方法規政策,都要符合國家基本憲法,也就是說違背國家基本憲法法律都是不成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依照國家基本法律為準則。2牌匾換字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你的字和你的營業執照相符合就可以,這是工商管理部門的事情,和城管無關,第一你的牌子是你經營活動的一個部分,你有懸掛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你牌子並沒有造成第3方的損害,哪裡來的違法和罰款依據呢3城管可以對你的牌匾做備案處理,這是城管應盡的工作責任,你只要提交店面牌匾照片就可以了,頂多通知您下次換牌匾時候到城管處備案罷了,說到違法和罰款如果強行拆除簡直可笑之極!如果這樣他們就違背國家基本憲法了。4城市是需要管理的,但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什麼呢?只是出於公共安全、秩序和衛生的理由。這兩種權利在憲法上進行排序就很清楚,城市管理當然應該服從並服務於公民的生存權。保證公民的生存權是人權的核心價值,也是任何政府一切活動的基本目的。由於生存權擺在優先的位置,從而決定政府的管理目的和手段:政府沒有權力取締公民的個體經營,只有在保障個體經營者生存權的前提下,便捷地、低成本地加強管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