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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淚偷垂半島花開

    儘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註冊為歐盟商標,也就是說,如果此標記:

      -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徵;

      -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徵;

      -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 對於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徵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 某些商標可以透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另外,因異議而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作為歐盟註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以下情況構成在先權:

      在先的歐盟商標或申請;

      - 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註冊或註冊申請;

      -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於馬德里協議或馬德里協議的國際註冊;

      - 用於貿易的,在多個成員國內有效的非註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 在一個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 一個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絡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並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於任何一歐盟部分或國家,那麼此歐盟商標不會獲准整體註冊。例如:如果僅在一個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那麼此商標會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

      這些異議理由也作為歐盟商標獲准註冊後申請無效的理由。

      答案轉自www.ipr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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