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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你永遠追不上的巨人

      聯合國設有六個主要機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安全理事會(安理會)的主要責任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其成員結構的安理會改革現正在審議之中。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主要機關,以協調聯合國有關專門機構和委員會的經濟和社會工作。理事會的表決是簡單多數透過,每個成員有一票。  託管理事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而設立,它由7個會員國管理監督11個國際託管領土,並確保採取足夠的準備措施使託管領土取得自治和獨立。到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已實現自治或獨立。隨著工作任務的完成,理事會已修訂其議事規則,並同意視需要舉行會  大會是由全體會員國代表組成的聯合國主要審議機關。聯合國的工作主要來自大會賦予的任務。振興大會的工作正在進行中,以加強其作用,權威,效力和效率。  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其《規約》是聯合國憲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秘書處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範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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