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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里16094186

    (一)月工資指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則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

    (二)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的補償金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2 # HR評說

    題主這個問題稍微有點複雜,也存在一定爭議。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自2017年11月24日被廢止後,計算經濟補償金是否還存在分段計算、執行雙基數等問題,還存在較大爭議。

    個人認為即使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按現行法律規定,仍需要分段計算和執行雙基數。

    比如在下列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需分段計算、執行雙基數:

    (一)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生效前2007年12月31日前,要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計算連續工齡補償月數,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半個月計算;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前平均工資,要計算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前12個月平均工資;當平均工資低於企平工資的,按企平工資保底;無勞動者平均工資高於社平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謂"雙封頂"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生效後2008年1月1日後,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計算連續工齡補償月數,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前平均工資,只計算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工資即可,不考慮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是否正常;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保底即可,不以企平工資保底;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社平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有"雙封頂"規定。

  • 3 # 風格0182

    1.可以確定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值是沒問題的。

    那麼工資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金額是有規定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以,如果你的月平均工資是三萬,而你所在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最高工資是9千,那麼公司只需支付你二萬七,且最多支付十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二萬七乘十二個月。

    如果你所在地月均最高工資是一萬一,則支付你月工資三萬乘工作年限,無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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