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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xwc562

    叫燈塔。燈塔是高塔形建築物,在塔項裝設燈光裝置,位置應顯要,並注意其應該有特定的建築造型,易於船舶分辨,同時成為港口最高點之一。

  • 2 # 使用者1279374964014

    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業以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員生活的必要條件。通常包括確保航行安全和人員安全照明(如航行燈、訊號燈、救生艇區域照明)、船舶工作場所照明(如駕駛臺、機艙和甲板裝卸照明)以及生活區域照明等。與陸地照明系統不同,船舶照明系統按照供電方式不同可分為主照明、應急照明、臨時應急照明和航行燈與訊號燈照明幾種型別。

    1.主照明系統(正常照明系統)

    船舶主照明系統又稱為正常照明系統,分佈在船舶內外各個生活和工作場所,提供各艙室和工作場所有足夠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體照明,由船舶主發電機供電,經過主配電板上照明匯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電箱供電,然後由照明分電箱向鄰近艙室或區域的照明燈具供電。其中正常照明包括:1.艙室主照明,如頂燈的大部分; 2.區域性或輔助照明,如床燈、壁燈、盥洗燈等; 3.裝卸貨強光照明;4.室內外走道半數以上的照明; 5.各艙室必須備有的插座等。

    2.應急照明系統(大應急照明)

    應急照明是在主電網發生故障不能工作時投入使用的。應急照明由應急配電板經應急照明分電箱供電,電壓可與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壓電。船舶應急照明系統主要分佈於機艙內重要處所、船員和旅客艙室、艇甲板及各人員通道。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電源發生故障和在各種橫傾條件下,至少維持3h;應急照明燈上應有明顯的標誌,或在結構選型上與一般照明燈具不同。

    3.臨時應急照明(小應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應急照明系統發生故障時,臨時應急照明系統應能發揮作用。它的燈點少,無照度要求,燈具塗以紅漆標誌。主要分佈在駕駛臺,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機艙重要處所。小應急照明由蓄電池組供電,與主、應急照明系統之間有電氣連鎖;臨時應急照明系統不得采用熒光燈為光源,更不得設定就地開關。它應能連續供電30 min以上。

    4.航行燈與訊號燈系統

    1、航行燈:是船舶照明系統中的一個獨立部分,是保證船舶夜間安全航行的重要燈光訊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保證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狀態、型別、有無拖船等,從而防止周圍或過往船舶誤會,造成海損事故的發生。航行燈由前桅燈、主桅燈、尾燈、左右舷燈和前後錨燈組成,用於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狀態和相應位置。駕駛臺設定專用的航行燈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兩路供電。航行燈燈泡一般為60W的雙絲白熾燈。每盞燈具都為雙套,其中一個做備用,可在控制箱上進行切換。

    2、訊號燈 :是船舶在各種特殊情況下的燈光標誌,特別是夜間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訊聯絡的工具之一。訊號燈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駕駛臺,要求兩路供電。訊號燈的種類很多.為了適應某些國家的港口和狹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遠洋船舶的訊號燈設定比較複雜。這些訊號燈通常安裝在駕駛臺頂上專設的訊號桅或雷達桅上,按照規定數盞(8~12盞)紅、綠、白等顏色的環照燈分成兩行或三行安裝。

    常見的航行訊號燈:

    (1)桅燈:是一種按國際航海規則裝在前後船桅上的白色訊號燈。用於指明夜航船行方向,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方,高出其他燈光,並從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橫後22.5°內,在225°的水平光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白燈。它主要用於顯示本船動態與尺度和辨別他船尺度與動態,並是供判斷船舶對遇及接近對遇局面的視覺裝置。

    (2)舷燈:是指安裝在左舷的當船舶航行時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內發出不間斷紅光的紅燈與安裝在右舷的當船舶航行時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內發出不間斷綠光的綠燈的統稱。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度內分別顯示。

    (3)尾燈:是指安置在儘可能接近船尾處,顯示不間斷燈光的白燈。從船正後方到每一舷的67.5°內顯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見距離按船長分別要求為3和2nmile。用於顯示本船的動態和辨別他船動態,並供判斷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4)拖帶燈:置於尾燈的上方,與尾燈同為135°的水平光弧。根據《國際避碰規則》的規定,船長大於或等於50米的船舶的拖帶燈規定要求最低能見度為3海里,船長小於50米的要求能見度為2海里。

    (5)環照燈: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比如船前部一盞白環照燈即錨燈,前錨燈應高於後錨燈大於4.5m,船長大於50m時,前錨燈應在船體以上高度大於 6m。

    (6) 儀表指示燈:反映所指示裝置工作情況的燈,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見到。

    (7) 燈塔: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標誌,主體結構一般為塔形,頂部裝有高強度的發光裝置,燈光射程一般為15-25海里。燈塔供船舶測定船位、確定航行方向,引導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險區(險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設置於視野開闊的重要航道、海岸、港口、河道或險要礙航物附近。不過伴隨著航海技術的迅猛發展,雷達應答器、DGPS系統、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綜合導航體系的建立,燈塔的導航作用越來越被弱化,導航價值在日益減少,但其擁有著潛在的歷史文化價值,成為了各國追捧的人文地理座標。

    (8)浮標和燈浮標:指浮於水面的一種航標,是錨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標示航道範圍、指示淺灘、礙航物或表示專門用途的水面助航標誌。浮標在航標中數量最多,應用廣泛,設定在難以或不宜設立固定航標之處。裝有燈具的浮標稱為燈浮標,在日夜通航水域用於助航。

    正所謂:“人有人言,燈有燈語,”燈語也是一種通訊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種燈光的變化進行交流和溝通,以保證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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