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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一、所需資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能說明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的原始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退出現役後補充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效);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

    4、退伍軍人登記表影印件(蓋保管檔案單位專用章);

    5、二寸免冠藍底彩色照片4張。

    二、申請流程

    (1)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幫助申請,下同)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 

    (2)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

    (3)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在報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稽核同意後,應當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受理通知書》,通知本人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屬於因戰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鑑定,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4)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後,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於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5)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後,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

    (6)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稽核,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於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於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

    政策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五條;2020年2月1日施行的《傷殘撫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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