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你所謂補評定的關鍵在於“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
精神疾患的殘疾軍人評定最低的標準就是因病六級殘疾軍人的標準,是由《軍人殘疾評定等級標準》詳細規定的:
9.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妄想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病程≥1年,經系統治療≥1次後,精神症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
10.躁狂發作、複發性抑鬱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後仍需繼續維持治療;
11.強迫症,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症狀緩解不全,需繼續維持治療;
12.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覆的暴怒發作和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後果,症狀持續時間≥1年,社會功能明顯受損;
如果你對此還是覺得不滿足的,你可以搜尋《軍人殘疾評定等級標準》,有四級、二級的具體標準,而六級就是因病殘疾軍人的最低標準,而且是針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幹部和中級以上的軍人沒有因病殘疾軍人評定的資格。
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你所謂補評定的關鍵在於“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
精神疾患的殘疾軍人評定最低的標準就是因病六級殘疾軍人的標準,是由《軍人殘疾評定等級標準》詳細規定的:
9.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妄想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病程≥1年,經系統治療≥1次後,精神症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
10.躁狂發作、複發性抑鬱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後仍需繼續維持治療;
11.強迫症,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症狀緩解不全,需繼續維持治療;
12.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覆的暴怒發作和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後果,症狀持續時間≥1年,社會功能明顯受損;
如果你對此還是覺得不滿足的,你可以搜尋《軍人殘疾評定等級標準》,有四級、二級的具體標準,而六級就是因病殘疾軍人的最低標準,而且是針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幹部和中級以上的軍人沒有因病殘疾軍人評定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