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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資大叔

    嗯,其實在企業當中經常有這樣的一些協議啊,標榜為員工自願簽訂的某種某種協議啊,

    比如說自願加班呢,

    比如說自願放棄社保啊,

    比如說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啊。

    其實我想說的是,嗯,任何企業的yy都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在司法實踐當中,尤其是勞動法的這種仲裁案例當中,那麼到時間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法院會認定你有脅迫員工的可能。

    第二,員工會臨時還變卦。法院會認定為是你強迫他簽訂。

    所以作為一個企業來講,不管是法定的或者是非法定的,是吧,我們該有的權利有,但是該履行的義務也要去旅行,是不是啊?該給員工的一些法定的福利一定要按時的去做,啊。你企業進行加班,你只要正常的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按照1.5倍。兩倍三倍的標準及支付加班工資即可,為啥非要去簽訂那個自願加班的協議什麼的,沒有啥意義,如果你不支付,你簽了也沒啥用,如果你支付加班工資。不用籤任何東西。

    最後給大家一點建議,作為企業來講,應該把主要的精力放到企業經營管理上去,公司的業務發展上去。作為一場2來講,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服務於。業務部門。更好的健全公司的管理機制,為公司的發展做好堅強的後盾,不要整天動歪心思,用自己的專業度,去幫助老闆坑害員工。這樣的HR不做也罷。

  • 2 # 打聽生活

    我們都知道合同或協議上有一個大的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即,但雙方協議一致也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不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其實在《勞動合同法》裡有一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我們先看看什麼才叫自願加班?

    一、正常來說,很多公司都是統一安排員工加班,而且規章制度上規定要員工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有效。這也是避免部分人隨意混加班費的情形。

    二、在以上有明確加班申請流程的前提下,如果員工自行選擇在加班時間去工作,那就視為員工自願加班。大部分名企也都是採用的這種方式。

    員工簽訂自願超時加班的協議,純粹是多此一舉的做法!

    這個協議肯定是違背了勞動法,所以這個協議肯定是無效的。

    一、超時加班肯定違反勞動法,這點毋庸置疑。而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了加班的申請批准流程,即便員工私自去上班也是不被認可的。

    二、簽訂這種協議的實際情況就是公司既想員工加班,但又不想給加班費。

    1、這是一個非常愚蠢的做法。明知道這是無效證據,因為這相當於給員工留下一個公司有安排加班的證據,也是給員工一個心理暗示,有一天員工不想做了,就拿著這個和上班證據去所要加班費。

    而且員工完全說這個協議有公司強迫、脅迫的的成分在裡面,因為這個協議就已經表現出強制員工加班的意圖。

    2、同時也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聰明的做法。為啥?就算員工去所要加班費,最多公司就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就好了,反正相比正常給加班費也沒有損失;另外,比如公司離職20個人,總不可能這20個人都會去所要加班費吧,即便有15個去所要加班費,那公司還節省了5個人的加班費。

    類似毫無意義的協議還有,《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承諾書》《自願放棄購買住房公積金的承諾書》等等。

    當然,這種協議都是歷史遺留產物,特別在2008年以前,勞動法規還沒有那麼完善的時期,很多公司就想出了這樣的餿主意。在現如今,這些協議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

  • 3 # 法律智囊團

    無論員工是否自願加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超時加班補充協議,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都是非法、無效的,應予改正。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4 # 瀟1266034

    協議適用《合同法》其中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不能講勞動者自願違法,用工單位就可以根據違法協議違法。

  • 5 # POLYiHOME徐德瑞

    以下是個人理解,對部分法律不瞭解。

    首先,自願行為肯定是單方面的,不會有強制形式的要求。

    其次,簽訂協議約定自願加班,怎麼都感覺是在逃避責任。防止後期被追責任,引起法律糾紛。

    再者,無論什麼形式的要求“被加班”,都是領導暗示或者隱形被動,需要處理自己的事。領導一句話“我今天晚上10:00前需要拿到報告”,下班了沒整理完成或者修改好,你就得加班。無形中都在被“自願加班”。甚至有些公司可以用工資設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拿到手的工資不會太高,需要加班來拿更多的工資,來誘惑加班。其實,這種行為還算是有加班報酬的,也能降低心理反感。

    最終,法律是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規定了。但是,這類情形是“不舉不究”。作為勞動者,不主動舉報,勞動管理部門也不會主動追訴“非法”。

    如此,我理解認為這種“籤協議自願加班”的合同無效。

  • 6 # 御銀河

    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自願、平等、協商情形下所訂立的協議可視為有效的協議。

    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依照《勞動法》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那麼用人單位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支付加班費具體標準為:1、在標準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在休息日內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並且安排勞動者加班時間並沒有超過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都是合法的;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用人單位辭退不加班的職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不加班職工不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職工的工作年限,支付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加班,而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因此勞動者自願鑑訂加班協議是自願放棄一部份合法權益的協議;在簽訂此類協議時務必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 7 # 怡路同行

    勞動法對周工作時間、月加班時間等都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安排超時加班的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也在法律中有相應的標準。

    之所以對於工作時間進行立法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大家應該都聽說過“過勞死”,近幾年英年早逝的不少,工作的疲勞及壓力會對身體帶來很大的傷害。

    加班,必須本人自願,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那麼員工自願加班簽了協議是不是就可以不受法律規定的工作及加班標準約束呢?當然是不行的,想想看如果員工過勞死了公司能不能說員工是自願加班的,所以累死了也和公司沒關係?

    加班是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公司審批才能成立的,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但現實的實際情況是在很多工廠及基層崗位加班時間遠超36小時,這種公司需要對每個人的加班時間做監控管理,保證員工不因超時加班而過度勞累,繼而引發工傷乃至死亡。

    因此,自願籤的加班協議是無效的,任何違法法律的雙方約定都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 8 # 颯翔01

    無效!!放棄法定加班時間以內的加班報酬(加班工資/調休)屬於無效約定,涉嫌違反勞動法。超出法定加班時間(36小時/月),無論是否有報酬,是否自願都屬於涉嫌違法的行為。

  • 9 # 關注身邊的法律小常識

    最近,“996工作制”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現實中,特別是一些一、二線城市,還要稍有活力的行業,超時加班已成常態,現在的加班已經不僅存在於前往所謂的“血汗工廠”,白領的寫字樓裡更加不能倖免。

    針對自願加班協議是否有效,我的觀點是這樣:

    1、首先,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協議》肯定無效,即約定每日在3小時以內,每月不超過36小時,若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一致,並按照合理標準支付加班費用,我認為一般可認定有效,用工雙方應受協議約束,但若用人單位明知員工身體不適,雖在法定時間內,但無法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儘管員工同意簽訂,仍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 儘管很多企業存在超時加班現象,但勞動法中只規定了加班報酬標準,並沒有涉及勞動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補償機制。那麼,超時加班而導致的“過勞死(傷)”,用人單位需不需要賠償?

    就違法加班導致的“過勞死(傷)”而言,導致勞動者傷亡的事實(行為)本身,發生在工作崗位上和工作時間裡,且與工作本身密切相關,只不過死(傷)結果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已經不屬於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了。

    但是,“三工原則”應當針對導致勞動者傷亡的事實(行為)本身而言,至於發生結果的時間和地點,本來就無關緊要,因為那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和因果關係判定問題。傷害結果的潛伏時間,不應當影響傷害原因的認定。如果並無證據證明勞動者的死傷事實是由其他非工作因素引起的(如自身重大疾病、在先傷害、免疫缺陷等),或者,即使有這種因素,但原因力有限、不足以單獨導致勞動者死傷事實發生的,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是適合的,因為這完全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3、綜上,無論員工是否自願加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超時加班補充協議,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都是非法、無效的,應予改正。

    同時,在超時加班的過程中員工發生“過勞死(傷)”只要勞動者在死(傷)事故發生前,確實存在持續的違法加班,則法律上就應當認定該勞動者的死亡(傷病)與前期違法加班存在因果關係,從而應當對用人單位進行歸責。

  • 10 # 藝術考研大叔

    無效。公司的協議如果和相關法律違背,以法律法規為準。協議無效

  • 11 # 倍兒爽8

    建立在違法前題下的合同、文書、契約均視為無效。遵紀守法是守要的,你願意多幹,要合同幹什麼?

  • 12 # 寒雪冰心42515851

    應該無效,是自願的不是勞動法規定的

  • 13 # 岳陽啟文諮詢

    無效。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任何協議都不能違反勞動法。超時加班不管是否自願,都是勞動法所不允許的。

  • 14 # 隱啊隱

    如果與勞動法相關條款有牴觸協議無效!

  • 15 # 我的大個世界

    要是有效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還有啥作用 每個企業都給員工籤一個 天天加班

  • 16 # 留住記憶G6u6

    超時加班根據勞動法應該是違反勞動法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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