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員工在試用期出現不合格的情形時,用人單位需要充分的證據來證明。
二、如何舉證員工試用期內不合格
與在正式的勞動關係中的解除合同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並非隨便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否則就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被動。
(一)明確錄用條件並將其寫入勞動合同
企業應當確定明確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且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在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同時,明確錄用條件為員工指明瞭努力的方向,一旦員工真的達不到要求,也有明確的證據和理由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進行合理合法的解聘。錄用條件應當有書面檔案,最好在勞動合同或本人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中進行細化。錄用條件通常可以分為幾類:一、能力因素,如學歷、經歷;二、身體因素;三、態度因素,如團隊合作能力;四、法律因素,如原單位的關係解除證明。
(二)進行背景調查
有些員工因為部分條件達不到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可能會有作假的行為,如偽造學歷證明、虛構工作經歷等等。因為沒有相關相關的工作經歷、沒有相應的學歷水平,員工在入職後可能不能勝任工作。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嚴格的背景調查,如果存在有弄虛作假的,可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應當將該調查寫入勞動合同中。
(三)進行嚴格的考核
應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證明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考核結果應行使告知義務,同時要求其在考核結果上簽字確認。考核應當客觀,建議在試用期內應合理安排每次的考核週期,以保證考核的公正與合理。
(四)解除合同一定需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是在試用期內,一旦超過試用期限,哪怕只是超過一天,用人單位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一、當員工在試用期出現不合格的情形時,用人單位需要充分的證據來證明。
二、如何舉證員工試用期內不合格
與在正式的勞動關係中的解除合同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並非隨便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否則就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被動。
(一)明確錄用條件並將其寫入勞動合同
企業應當確定明確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且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在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同時,明確錄用條件為員工指明瞭努力的方向,一旦員工真的達不到要求,也有明確的證據和理由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進行合理合法的解聘。錄用條件應當有書面檔案,最好在勞動合同或本人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中進行細化。錄用條件通常可以分為幾類:一、能力因素,如學歷、經歷;二、身體因素;三、態度因素,如團隊合作能力;四、法律因素,如原單位的關係解除證明。
(二)進行背景調查
有些員工因為部分條件達不到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可能會有作假的行為,如偽造學歷證明、虛構工作經歷等等。因為沒有相關相關的工作經歷、沒有相應的學歷水平,員工在入職後可能不能勝任工作。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嚴格的背景調查,如果存在有弄虛作假的,可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應當將該調查寫入勞動合同中。
(三)進行嚴格的考核
應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證明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考核結果應行使告知義務,同時要求其在考核結果上簽字確認。考核應當客觀,建議在試用期內應合理安排每次的考核週期,以保證考核的公正與合理。
(四)解除合同一定需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是在試用期內,一旦超過試用期限,哪怕只是超過一天,用人單位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