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下列是危險貨物,應持有技術證件:
1.運輸爆炸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化學危險物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準運證》或《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
2.運輸放射性貨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運輸的裝過放射性貨物的空容器),應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包裝件表面汙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
放射性化學試劑、製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等貨物,其運輸包裝等級和放射性強度每次都相同時,允許一次測定劑量,再次運輸時,可以提出原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複製件。
二、符合下列情況者,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1.貨物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屬於危險物品,經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在運輸中不致發生危險,並在貨物運單上註明的;
2.根據國家《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所規定的可按普通貨物運輸的放射性貨物或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塗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成品;
3.經發貨人確認已經清洗、消毒、消除危險的空容器,並由發貨人在貨物運單上註明承擔責任的;
4.凡屬二級無機氧化劑、二級易燃固體、有毒固體物品、二級腐蝕性固體物品等危險貨物其內包裝淨重不超過0.5kg,每箱淨重不超過20kg,其包裝標誌符合本規則規定,經託運人在貨物運單上註明“小包裝化學品”字樣,一批發運量不超過100kg的;
5.除爆炸品、烈性有機過氧化物和上條已有規定外,其它危險貨物,其包裝要求、限制數量經承託運雙方共同商定,採取嚴密保護措施,確保運輸過 程中不致發生危害,並報請當地縣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的。
一、運輸下列是危險貨物,應持有技術證件:
1.運輸爆炸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化學危險物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準運證》或《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
2.運輸放射性貨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運輸的裝過放射性貨物的空容器),應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包裝件表面汙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
放射性化學試劑、製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等貨物,其運輸包裝等級和放射性強度每次都相同時,允許一次測定劑量,再次運輸時,可以提出原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複製件。
二、符合下列情況者,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1.貨物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屬於危險物品,經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在運輸中不致發生危險,並在貨物運單上註明的;
2.根據國家《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所規定的可按普通貨物運輸的放射性貨物或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塗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成品;
3.經發貨人確認已經清洗、消毒、消除危險的空容器,並由發貨人在貨物運單上註明承擔責任的;
4.凡屬二級無機氧化劑、二級易燃固體、有毒固體物品、二級腐蝕性固體物品等危險貨物其內包裝淨重不超過0.5kg,每箱淨重不超過20kg,其包裝標誌符合本規則規定,經託運人在貨物運單上註明“小包裝化學品”字樣,一批發運量不超過100kg的;
5.除爆炸品、烈性有機過氧化物和上條已有規定外,其它危險貨物,其包裝要求、限制數量經承託運雙方共同商定,採取嚴密保護措施,確保運輸過 程中不致發生危害,並報請當地縣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