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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萊蒙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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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布萊克懷特
第一, 奴隸貿易並非是從大航海時代才開始的。從非洲販賣奴隸的活動歷史久遠。羅馬帝國時代是透過掠奪努力增加勞動力的。阿拉伯帝國時代,阿拉伯人經常從非洲擄掠和購買奴隸,跨越撒哈拉沙漠和印度洋,將奴隸運到中東、北非地區使用。據估計,因阿拉伯人的奴隸貿易導致1700萬非洲人被賣為奴。阿拉伯人的奴隸貿易比西方人早了700年,而廢除的時間卻更晚,甚至到20世紀中葉仍然存在。
(阿拉伯人設在開羅的奴隸市場)
第二, 奴隸貿易的主力不僅是西方殖民者,還包括本地酋長。西方人進入非洲這個陌生地帶,必須依靠本地土著的協助才能獲得足夠多的努力。而殖民者進入的地區很多還處在奴隸制時代,甚至還處在部落時代。眾所周知,部落時代和奴隸制時代,戰利品的主要部分就是奴隸。而殖民者進入非洲時,敵對部落的首領首先會願意透過高價出售自己手中的奴隸、罪犯等,而當自己的奴隸不夠出售時,就會想辦法獵捕奴隸,以滿足這些外華人的購買需求。換言之,西方殖民者只是收購者,真正的獵捕奴隸的人事本地土著。
(本地酋長直接參與奴隸貿易)
第三, 奴隸貿易不僅發生在非洲。在沙皇俄國向中亞擴張時,一個不太重要但經常被宣揚的聲音是,邊境地區的俄羅斯人經常被中亞遊牧集團擄掠為奴隸。換言之,俄羅斯人經常被中亞人作為奴隸買賣出售。與此同時,在俄羅斯國內,農奴制的長期存在,也意味著本國內部的奴隸貿易一直存在。
第四, 奴隸貿易並不是非洲落後的主要原因。這方面有很多經濟學研究著作進行了估算。另外,一些強有力的部落透過向外出售奴隸,積累了財富,改進了政治、經濟和軍事制度,建立了一批精幹的“重商主義國家”。換言之,奴隸貿易與普通商品貿易類似,都促進了一部分出口驅動型國家的成長。這在理查德-雷德的《現代非洲史》中有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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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們是鈉梨子
一提到非洲奴隸貿易,大家就都會想到歷史書上的罪惡的資本主義所引導主持的罪惡的“三角貿易”,以及“三角貿易”對非洲造成的沉重的傷害以及資本主義中罪惡的資本的積累。 但今天我們跳出歷史書中所給我們套上的桎梏,來對非洲奴隸貿易進行一次新的認識。
人們對奴隸貿易主要有兩大誤解:
一、非洲的奴隸貿易並不全指罪惡的“三角貿易”
在有關考古證據證明,在歐洲人到達非洲之前,非洲也在部落與部落之間有過很長一段時間的奴隸貿易,阿拉伯人對非洲的販奴運動也持續了上千年。當時的奴隸來源也同“三角貿易”一樣,大多數來自於部落與部落之間戰爭的俘虜以及奴隸販子。當然,大多數人認為非奴貿易就是“三角貿易”的原因主要是“三角貿易”對非洲美洲乃至世界的影響太大了,而前面提及的兩次非奴貿易而沒搞成什麼大事情。
二、非洲的奴隸貿易並非只給非洲帶來了傷害
有句話是這麼說的:凡事都具有兩面性。非奴貿易也不例外,非洲本土的奴隸貿易以及阿拉伯人的奴隸貿易對奴隸的需求量並沒有種植園主對奴隸的需求量那麼大,因此非洲的前兩次奴隸貿易並未對非洲造成什麼大害,反而促進了非洲經濟的發展。但最後一次“三角貿易”也給非洲帶來了好處也是大家喜聞樂見的,首先,“三角貿易”促進了文化的融合,雖然是一種血腥黑暗的方式,但不可否認這種方法也確實對文化的交流有一定的作用,這就類似於亞歷山大大帝東征。其次,如果沒有“三角貿易”,那麼非洲現在也許還是一個以奴隸制國家為主的大洲,奴隸制與資訊時代混在一起也就顯的大不相稱了。這又有點類似列強對中國的鴉片貿易。
總之,希望以後大家不要再把“三角貿易”以偏概全地認識為非奴貿易。而且凡事也都有兩面性的,沒有絕對的好,也沒有絕對的壞。怎麼樣?這篇回覆有沒有顛覆大家的三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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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對非洲奴隸貿易有過很多誤解,後來隨著閱讀量的增大,逐漸破除,獲得了一些更準確的認識,下面和大家分享兩點:
誤解1:奴隸是由歐洲人直接抓捕形成的。事實上,歐洲船隊直接抓捕奴隸的情況,只在大航海開始的時候短暫出現過,之後除了葡萄牙在安哥拉的奴隸抓捕行動,直接抓捕已經基本絕跡。大部分奴隸都是由非洲本土的商人、政府官員,透過和平交易賣給歐洲人的,在非洲甚至存在歐洲人和非洲人進行奴隸交易的市場。正是因為奴隸貿易,以和平交易而非暴力抓捕為主要形式,它才能稱之為“貿易”而不是“掠奪”。
誤解2:奴隸貿易令自由的非洲人淪為奴隸。事實上,奴隸貿易的前提是,非洲本來就存在大量奴隸。奴隸貿易只是讓非洲奴隸轉手給歐洲人,進而被賣到美洲。除了少數直接抓捕非洲人做奴隸的情況,歐洲人沒有直接導致非洲人淪為奴隸。奴隸貿易出現之前和之後,非洲都存在奴隸制度和法律,認可奴隸身份,也認可奴隸主人轉讓奴隸的權利。這構成奴隸貿易能夠和平進行的基礎。非洲的奴隸制國家中,奴隸的來源包括戰俘、罪犯等。奴隸可以擔任僕人、勞動力、甚至事務官員、士兵等。非洲國家對外出售的奴隸,主要來自新近的罪犯和戰俘。
當然,奴隸貿易加劇了自由人向奴隸的轉化速度,例如,為了增加奴隸出口量,有的非洲國家/部落,會武力進攻敵對國家/部落以獲取戰俘;會鼓勵私人搶劫、綁架活動;也會濫用司法權,以然更多人淪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