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此規定中可以看出,因產品不合格而受損的受害人,既可直接請求產品製造者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請求產品銷售者承擔責任,還可以同時直接請求產品銷售者和製造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向誰提出由受害者選擇,一旦選擇,無論責任在誰,他們都應向受害人進行賠償,賠償以後,由賠償人再向有責任的生產或銷售者或運輸者、倉儲者追索。這就突出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防止生產者、銷售者推卸責任而造成消費者不能及時得到補償。但生產者、銷售者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地承擔責任,他們承擔責任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產品存在缺陷。按照《產品質量法》第34條的規定,所謂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產品製造上、設計上,以及產品指示說明上的缺陷):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受害人必須證明產品缺陷是造成其所受損害的原因。由於產品致人損害總是以使用、消費者或其他種種行為為中介,所以受害人不必證明該缺陷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損害是因為受害人非正常使用產品或受害人對產品有特殊敏感性過敏,則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必承擔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如某廠生產桑拿浴箱未驗收投放市場,該廠工人私自拿回家使用,由於漏電傷人,該廠家不承擔責任;.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不存在的,如產品缺陷是由於運輸不當所致,可免除生產者責任;.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它是非廠方現有技術能解決的、不可避免存在的缺陷。
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此規定中可以看出,因產品不合格而受損的受害人,既可直接請求產品製造者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請求產品銷售者承擔責任,還可以同時直接請求產品銷售者和製造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向誰提出由受害者選擇,一旦選擇,無論責任在誰,他們都應向受害人進行賠償,賠償以後,由賠償人再向有責任的生產或銷售者或運輸者、倉儲者追索。這就突出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防止生產者、銷售者推卸責任而造成消費者不能及時得到補償。但生產者、銷售者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地承擔責任,他們承擔責任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產品存在缺陷。按照《產品質量法》第34條的規定,所謂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產品製造上、設計上,以及產品指示說明上的缺陷):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受害人必須證明產品缺陷是造成其所受損害的原因。由於產品致人損害總是以使用、消費者或其他種種行為為中介,所以受害人不必證明該缺陷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損害是因為受害人非正常使用產品或受害人對產品有特殊敏感性過敏,則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必承擔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如某廠生產桑拿浴箱未驗收投放市場,該廠工人私自拿回家使用,由於漏電傷人,該廠家不承擔責任;.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不存在的,如產品缺陷是由於運輸不當所致,可免除生產者責任;.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它是非廠方現有技術能解決的、不可避免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