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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

      為切實保障賓客飲食安全,為有效查處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可靠依據,根據《食品安全法》、《部隊餐飲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要求,大型宴會、重要接待或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食品留樣,制定食品留樣制度。

    一、留樣工作由專人負責,專人操作,專人記錄。留樣食品應使用專用器具,留樣冷藏櫃由專人管理。

    二、留樣食品範圍為每日經廚房加工後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樣。

    三、餐飲單位須購置與留樣食品數量相適應的冷藏設施及留樣工具,留樣容器要大小適宜,便於盛放與清洗消毒。冷藏裝置要貼有明顯的“食品留樣專用”標識。

    四、留樣主副食品冷卻後,必須用保鮮膜密封好,放入專用器皿中加蓋,並在外面貼上標籤,標明編號、留樣時間、餐別、餐名、留樣量、消毒時間、銷燬時間、留樣人等,並按早、中、晚餐的順序分類儲存。

    五、每種主副食品留樣量不少於100g,並分別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專用留樣容器內。冷藏溫度為0-10℃,留樣時間48小時以上。

    六、留樣的主副食品取樣後,必須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避免汙染。

    七、建立完整的留樣記錄,由餐飲負責人或留樣負責人保管。留樣記錄至少應儲存12個月,以備查驗。

    八、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據其它情況需要,衛生部門將依法對留樣食品進行衛生學檢驗。

    九、留樣櫃內嚴禁存放與所留樣品無關食品或物品,留樣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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