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提問
我是阜陽人,6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孩子跟我,並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套商品房贈與孩 子。當時孩子小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現在孩子十八歲,由於房屋增值大,前夫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想撤銷贈與協議,請問律師,協議能撤銷嗎?
目前,因為房子升值較快,這樣的事情屢次出現。按照法律規定,離婚雙方已經明確規定財產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變更協議。除非能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即本人並非自願簽訂這份協議。雙方如果是自願,則不可以。她現在按照離婚協議的要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戶即可。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案例分析
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後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於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併告上法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後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於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併告上法庭。
近日,華律網判令該車屬張某和周某共有財產,周某應向張某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負連帶責任。
離婚後前夫賣了一部車
張某與周某1996年登記結婚。2003年6月4日,張某向華律網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准許兩人離婚,後張某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5月,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判令二人離婚。而張某在一審判決後,發現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轎車沒有依法分割,二審時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級法院在調查後認為,由於一審時未提出對該項財產進行分割,該項財產的分割應由張某另行起訴。
張某準備以該車再次起訴時,卻意外地發現: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將該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認為,周某和趙某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明知的、惡意的,已經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所有權。非法轉讓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財產所有權,系無效行為,但由於非法轉移行為已經發生,即便返還該車亦無法恢復原狀,張某向法院提出確認該豐田轎車屬於自己與前夫的共同財產,並要求周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前夫稱車輛非己所有
但張某的前夫周某卻在庭上稱,豐田車並不是自己的,而且張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證,以自己的名義所購買的車。而且多年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這部車,轎車不是能收藏起來的。而且自己與趙某根本不相識,不可能自己買車不用,給一個與自己無關係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趙某則自稱是在1998年以35萬元從阿明手中購買了豐田轎車,分兩期支付給阿明,購車後自己曾要求過戶,但阿明說該車是剛剛過戶給周某的,半年內不得過戶。半年期滿後,自己一直忽略了過戶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過戶完全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行為。
法院:轎車屬共有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豐田轎車於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義購買,而張某和周某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故兩人婚後財產適用婚後所得共同制的規定,該車應屬兩人的共同財產。而趙某曾在張某與周某的離婚案中接受過詢問,因此趙某應當知道張某與周某離婚後未對該車的權屬進行處理或尚存在爭議,但他卻在未徵得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轎車擅自轉讓,因此主觀上有共同過錯,該過錯行為造成了張某的財產損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財產權,屬共同侵權行為,是無效行為。
最後法院判豐田車輛屬張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認為該車無法恢復原狀,因此不分割該車,經核算該車折價13萬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賠償張某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離婚一年多後,張某終於又爭回了半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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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阜陽人,6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孩子跟我,並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套商品房贈與孩 子。當時孩子小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現在孩子十八歲,由於房屋增值大,前夫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想撤銷贈與協議,請問律師,協議能撤銷嗎?
律師解答目前,因為房子升值較快,這樣的事情屢次出現。按照法律規定,離婚雙方已經明確規定財產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變更協議。除非能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即本人並非自願簽訂這份協議。雙方如果是自願,則不可以。她現在按照離婚協議的要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戶即可。
案例連結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案例分析
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後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於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併告上法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後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於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併告上法庭。
近日,華律網判令該車屬張某和周某共有財產,周某應向張某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負連帶責任。
離婚後前夫賣了一部車
張某與周某1996年登記結婚。2003年6月4日,張某向華律網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准許兩人離婚,後張某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5月,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判令二人離婚。而張某在一審判決後,發現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轎車沒有依法分割,二審時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級法院在調查後認為,由於一審時未提出對該項財產進行分割,該項財產的分割應由張某另行起訴。
張某準備以該車再次起訴時,卻意外地發現: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將該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認為,周某和趙某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明知的、惡意的,已經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所有權。非法轉讓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財產所有權,系無效行為,但由於非法轉移行為已經發生,即便返還該車亦無法恢復原狀,張某向法院提出確認該豐田轎車屬於自己與前夫的共同財產,並要求周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前夫稱車輛非己所有
但張某的前夫周某卻在庭上稱,豐田車並不是自己的,而且張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證,以自己的名義所購買的車。而且多年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這部車,轎車不是能收藏起來的。而且自己與趙某根本不相識,不可能自己買車不用,給一個與自己無關係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趙某則自稱是在1998年以35萬元從阿明手中購買了豐田轎車,分兩期支付給阿明,購車後自己曾要求過戶,但阿明說該車是剛剛過戶給周某的,半年內不得過戶。半年期滿後,自己一直忽略了過戶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過戶完全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行為。
法院:轎車屬共有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豐田轎車於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義購買,而張某和周某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故兩人婚後財產適用婚後所得共同制的規定,該車應屬兩人的共同財產。而趙某曾在張某與周某的離婚案中接受過詢問,因此趙某應當知道張某與周某離婚後未對該車的權屬進行處理或尚存在爭議,但他卻在未徵得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轎車擅自轉讓,因此主觀上有共同過錯,該過錯行為造成了張某的財產損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財產權,屬共同侵權行為,是無效行為。
最後法院判豐田車輛屬張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認為該車無法恢復原狀,因此不分割該車,經核算該車折價13萬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賠償張某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離婚一年多後,張某終於又爭回了半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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