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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秋峰863

    提起物權法,首先不管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某些物,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數性,那就是權力人的歸數問題,即然開發商違反了物權法,那麼別無選則,只能去法院討回公道。

  • 2 # 風冷胡楊林

    按照巜物權法》小區建設的地下車庫產權屬於開發商所有的,在優先出售給小區業主後或限期出售後,開發商為了加快資金回收也可以對非小區業主出售。總不能長期空閒著浪費資源。

    有些業主抱著觀望的心裡等著開發商賣不出去車位而降階或者租用,結果是錯過了購買車位的機會,只能是“鼠目寸光”,看不清市場形勢。

    西安曲江新區一小區2013年時地下車庫13萬元,到了現在50萬元買車位還沒有。

  • 3 # 日新月異8848

    多掙錢也買個車位,讓家裡人日子過得好些。現在有些人不想怎麼透過合法手段多賺些錢,只想投機取巧。典型的攪屎棍。

  • 4 # 戈壁孤鷹

    不是違法,看車位所有權,如果是公共部位建設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不然就是建設單位所有,自己的東西願意賣給誰都可以。

  • 5 # woody72067646

    車位依附於房屋而存在,所有建築面積都被房屋及公共場合分攤掉,即已經賣給了全體業主,車庫不佔用任何建築面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沒有權力賣車位給業主,更不用說非業主。

  • 6 # 茗韻業主心聲

    《物權法》的立法本意是對產權的歸屬權利進行立法,你提到的這個問題,車位的產權是本問題的重點!

    第一:地上車位開發商是無權買賣的,無論是不是業主,買賣都是無效的,因為其產權歸全體業主,其使用、收費方式、收益和歸屬權都歸全體業主或者全體業主決定!

    第二:而新建小區地下車位有人防車位,有產權車位等。其性質在開發商規劃中都有明確的規劃,所以地下車位爭議的重點部分,地下車位當然還是屬於配套設施。

    1,七十四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從本條規定看,無論是什麼性質的車位都必須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如果說地下車位開發商規劃中以產品形式進行銷售也應該先滿足業主;但是如果業主不購買,開發商是不是就不能賣呢?

    2,在七十四條同時又補充: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約定。

    從補充可以看出提到歸屬一詞,歸屬就是所有權,當事人就是產權所有人;所以有產權的地下車位,開發商是可以售賣的,但是應當遵循首先滿足業主的規定。

    3,如果開發商開發的產權車位,業主不願意購買,對於獨立產權的車位,開發商是可以對外銷售的,並不違背法律法規。

    第三:提問中開發商違反物權法,把車位賣給非業主。

    1,個人理解,開發商就算賣車位也須要首先賣給業主,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2,在滿足業主優先購買的情況下,業主不購買;開發商是可以賣給“非業主”,但是,這裡的“非業主”其實也是“業主”。

    3,因為業主的定義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購買有獨立產權車位的按道理也是物業的主人,但是卻得不到業主的身份!所以在現實中,車位產權的主人並不是業主,其定位有待具體化。

    綜上所述:業主心聲認為,如果開發商不首先滿足住宅業主需求將車位對外銷售,其做法是違揹物權法的,(都是建立在同價位的基礎上)。但是開發商要優先賣給業主產權車位,而業主不購買的情況下,開發商是有權利將產權車位賣給“非業主”,是不違反物權法的!其具體情況要看開發商是否有足夠的告知,是否公平的價格;相信很多人不理解,但這是法律的規定,讓開發商確實有漏洞可以利用!作為業主的我,當然也是不希望“非業主”購買小區的車位!

  • 7 # 手機使用者58713844606

    一、根據《物權法》,車位誰出資誰受益。一般來說車位的建築面積不計算容積率,是沒有公攤到業主身上的,車位的成本也沒有計算在住宅裡面,所以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而且車位沒利潤,能保本就不錯了,只是為了方便業主,是規劃部門強制要求配建的。但如果是地上的車位,則是業主共同所有的,其收入歸全體業主。二、車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業主購買,但也可對外出售。法律沒有明確限制。

  • 8 # 雲過幹山

    車位分兩種,若其成本己記入房價,則為全體業主所有,若其成本未記入房價,則為開發商所有。一般而言,開發商並不想修地下停車場,大多數車位賣價根本覆蓋不了開發成本,也就是虧本。這是政府強制規定,應該說是不得己而修。當然,開發商所有的停車位,也應優先賣給業主(同價條件下),若業主不買,開發商有權出售給非業主(其實很少人會買),所以,很多開發商只能靠關閉停車場的方式倒逼業主買。大多數開發商幹完一個專案,只能掙到一些商鋪和停車位,這是劣質資產。

  • 9 # oasis28

    地庫是全體業主的私有財產。 物業盜賣犯法,業主買贓犯法。

    什麼時候撤掉物管,不再強制服務? 現在地庫屬權已經亂了

    土地都是業主分攤了,如果小區房子買完了,開發商就沒有土地,開發商哪來的產權?!

    原野220831725

  • 10 # 東友律師團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小區地上車位屬於業主一種說法“廣為流傳”,也是引發了更多的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題主所說的“物權法”,指的應該是《物權法》當中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我想這一條款應該不難理解,《物權法》當中確實規定了小區內的車位、車庫應該優先滿足業主使用,且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但是我們要明確一點是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才屬於業主共有,而並非地上所有車位都歸業主共有。

    在小區建設之前會對小區進行相應的規劃,土地規劃、建設規劃而這兩種規劃都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審批,而基本上每個小區都會規劃一定的車位,有些地區也會出臺一些相關的政策要求規劃的部分車內歸業主使用。例如:南京市《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的規定,應有不低於15%的車庫為業主保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足夠多的錢,尊嚴就自己來找你,這句話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