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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生最服王陽明

    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港口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企業法人負責制,本單位相關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港口生產要服從港口安全的需要,實現港口安全生產。

    第二條、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是港口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本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港口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港口作業安全保護計劃,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和管理,協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三條、港口作業部門必須成立港口安全生產小組,負責的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港口安全生產教育,制訂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貫徹執行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港口生產安全。

    第四條、港口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本單位的企業法人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各港口從業人員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主動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港口作業部門要經常檢查、督促有關港口作業人員要遵守港口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要做好港口作業設施、裝置、工具等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並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作業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愛護港口作業設施、裝置、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八條、凡從事港口作業的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作業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而從事港口作業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九條、港口作業區範圍內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特種裝置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後,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條、港口作業設施、裝置、工具等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施、裝置、工具等,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條、進行危險程度較高的港口作業時,必須在作業現場加設防護設施、裝置。

    第十二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的港口作業現場進行有關作業時,本單位應加強管理,並與外單位人員簽訂港口作業安全協議,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港口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者,責令其停止港口作業。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港口安全會議制度,在每月月初進行一次港口安全例會,通報上月的港口安全生產情況,明確本月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重點,並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檢查計劃;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產中所暴露的問題,制定相應對策,避免類似港口安全問題的出現,將港口安全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港口安全自檢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檢,重點檢查港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港口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有關港口作業設施、裝置、工具的安全技術狀況,並做好記錄。如發現影響港口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港口作業,待整改符合安全後,方可恢復港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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