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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毒舌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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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詞元初愁筆墨
放心,存摺是不會無緣無故的錢消失的,存摺取錢必須要存摺,還有,部分存摺不要密碼哦。為什麼現在銀行要求你辦卡,就是你辦卡的時候銀行自動為你開通網上銀行或u盾,不法分子透過銀行內鬼在你開通網上銀行或u盾的卡上進行轉賬,一切神不知鬼不覺,在你發現了已經晚了,到時候銀行說:可能是不法分子進行網上轉賬,查不到流水。那個時候你去告都不知道告誰,銀行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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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鑫財經
先來講個真實的事,某銀行某日來個個老大爺,說卡里少了2000塊錢,因為時間不長,工作人員調取了錄影,找到了原始取款憑證,分別拍了影片和照片給老大爺看,但老大爺堅持說不是自己取的,錄影裡是別人,讓大爺簽了個字和原始憑證比對,發現簽名幾乎一摸一樣(當然只有做筆跡鑑定才能確定),就是這樣,大爺仍然堅持就不是自己取的,說他根本沒有印象,最好悻悻的走了。
說這個例子是想說,有時記憶是不可靠的,要講證據,也要講邏輯。
說說你這道題裡面的邏輯吧。
首先,確實應該誰主張誰舉證,銀行如果想要證明你取了錢,有三種方式,第一調取監控,第二調取原始憑證,第三調取交易明細。監控儲存時間一般只有半年,原始憑證儲存時間15年,而你這件事有意思是發生在2001年,2016年剛好15年,而新《會計憑證管理辦法》是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從此以後會計憑證需要儲存30年,看到某回答說說什麼銀行憑證永久保留的真是不負責任,當然銀行工作人員說被蟲子咬了的說法也是開玩笑的胡說,也許他就是打個比方,你卻當真了。最關鍵的問題是銀行能不能提供交易明細,你的賬戶應該是被銷戶了,所以系統打不出明細,但是這是櫃面前臺系統,總行的後臺系統肯定有記錄,工行作為歷史最悠久久的銀行,科技系統在國內銀行業一直是領先水平,你要說它總行都打不出明細我是不相信的,那麼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它打出了明細給你而你並不認可,二是它沒給你提供明細但是給法院提供了明細,這可能是你敗訴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認為你把這錢取了但是忘記了的可能性較大,基於以下邏輯,假如你沒取,那麼賬戶裡有2400元錢,每季度會產生活期利息,每年看可能還會產生賬戶管理費等費用,也就是有賬務發生,那麼有賬務發生的有餘額的賬戶,按理說是不會被銷戶的,只有沒有餘額也沒用賬務發生的才會被銷戶,我在某銀行有幾個賬戶有幾十塊錢,賬戶是在哪開的我都忘記了,卡折我也找不到了,但是在銀行後臺仍未銷戶,在統計我在該行資產時仍會顯示,這都快20年了。
最後,假如不佔理,法院也不會向著銀行的,我查了一下也有相關的案例,但那個案例裡是25萬元,情況與你有點像,也是超過15年無憑證,但是一審二審都是判銀行敗訴,判決歸還儲戶25萬元,邏輯是產生了賬戶產生2000多元的利息,假如這筆錢被取走,是不可能產生這麼多利息的,而你這個案例正相反,如果錢沒取走是不可能被銷戶的,你可以查查相關案例,有幾個是賬戶有錢被銷戶的?
所以,我建議你上訴試試,說不定有轉機,但是如果我的邏輯成立,改判的可能不大,投訴到總行要求提供明細弄個清楚可能更現實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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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五80814392
答:我認為你必須得找到可靠的證據,為討回公道,就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應該請個好的律師,重新到法院起訴銀行,拿回屬於你的存款。
2001年的時候,妻子到南昌就醫。因考慮身上帶太多現金不安全,我於當地某銀行永外支行辦理了一本活期存摺。使用一段時間后里面還剩2400元,之後回到贛州地區。回之前考慮次年可能還要前往,於是沒有將存摺銷戶,這本摺子由此一放就是十五、六年。在這些年間,我也曾幾次想前往銷折取回儲蓄,但都因路途太遠的緣故放棄,來回有一千多里地啊,再想錢在銀行應該很安全的。
時間到了去年三月,我來到永外支行打算銷折取錢。問題來了,銀行工作人員把存摺放機子裡,告訴我找不到這本摺子的資訊,並告訴我錢肯定被我取走了。我一聽急了,跟他們說不可能,因為在贛州地區的工行取不了這錢。之前我就到家裡附近的工行想銷折,工作人員告訴我,他們除了動不了裡面的錢,連檢視金額都查不了。
永外支行解釋,錢在取走時肯定是銀行忘了在我的存摺上列印記錄了。既然是這樣,我就要看我的取款存根,上面應該有我的簽名,他們讓我等。一會一個管理人員過來說:“十多年前的紙質版憑證,早被蟲子吃了,怎麼提供?”
血汗錢不明不白消失,於是訴諸東湖區法院。去年6月6日開庭,今天法院卻通知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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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舉證的必要,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你主張存摺上的錢你沒有取出過,那就得舉證沒有取過這筆錢。
從你的描述來看,你舉證最簡單的就是存摺上沒有取款記錄,這個是最直接的證據,如果銀行堅持你已經把這個錢取走了,那銀行就得舉證證明你把錢取走。
但是從銀行的表現來看,銀行說你已經取走錢,卻提供不出實際的證據,所有的結論都是建立在銀行自己的推斷上,這個不能構成實際的證據證明。
所以目前你提供證據沒有取過錢,而銀行又提供不出實際性的證明材料證明你取過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責任應該由銀行承擔。
但是我想不明白的是為何你起訴銀行之後會敗訴。
銀行說取款存根被蟲子吃掉了完全就是扯淡,正常情況下客戶的存單應該是永久保留的,如果存根丟失那就是銀行自己的責任。況且2001年的時候存取款的時候應該有電腦記錄的,如果有電腦系統記錄怎麼可能提供不出證據?
所以我猜想,該銀行因該是看到你的賬戶餘額不多,而且長時間沒有處理,銀行可能把你的賬戶處理掉了,然後裡面的錢衝當收益或公益金後核銷掉。
所以我建議你再次上述,除非銀行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你取過這筆錢,不論是系統資料還是客戶取款存根,只要有證據銀行才有可能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