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沐浴最暖的陽光

    原則上剩餘土地是歸徵收方所有,但多餘出來的土地你可以繼續耕種,如果以後要進行擴建或綠化,你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 2 # 金友龍

    耕地被國家徵收,留下3釐地,該地歸誰所有?在徵收時如果這個3釐地沒有付徵收費,那麼這個3裡地的使用權還是你的,一般情況下,國家徵收農戶耕地時,農戶的整塊地不會留下3釐地不付徵收費的,留下的3釐地已經付了徵收費,這個3釐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但是你依然可以去種植,以後國家如果用到這塊地,就不會再付給你徵收費了,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在土地使用時,應該通知你去處理,但是不會付給你青苗費,另外有一種情況,這個3釐地使用的單位不是原單位,他們應該付給你青苗費。

  • 3 # 春韭秋松

    根據國家現有法律規定,嚴禁土地閒置。土地徵收後在兩年內未進行施工建設利用的。應退回原承包人。原土地承包人亦有權恢復耕種。

    所以,修路剩下的3釐地,發生閒置,按照法律規定,當然應由原土地承包戶,即續主張權力,恢復耕種,必競土地不準買賣,原承包人只是拿到了收益補償款,而非賣地款。即然土地發生閒置,承包權當然即時恢復。

  • 4 # 聞虎的虎

    六七年前,我們那裡想做公路,前期規劃徵了我家四分田地,給了錢。一兩年後,路線有修改,又不要我家的地了,地理所應當的,歸回了我這個原來的地主,不過沒人追回補償款。已經過去好多年了,錢,早就花了,地前兩年又重新確權登記了,還是我家的。 前面提到的,徵地有剩餘,剩餘的地,如果徵地方不要了,那地肯定歸屬原來地主的,第三方肯定無權爭奪的。

  • 5 # 努力呀3671

    這種情況,一般分幾個情況,如政策需要用,你就莫種地,如閒置你可以種季節性植物,如果政府需要用地時會給你種地的東西補青苗費用。

  • 6 # 華夏文明的帶刀護衛

    打個相似又不太精確的比方~

    比如你有一輛車,有人向你購買用於運輸並問你支付了相應的購車款。結果你這明明可以載十噸的貨車,買車人卻只用了一半的車廂空間裝了五噸貨,此時你還應該問買主的車廂餘下的一半空間該屬於誰嗎?

    如果你懷疑還有你的份,那麼你去佔用試試?!

  • 7 # 滏水漁家

    被徵地剩下的指頭寬的耕地將成為一種身份的相徵,證明你仍是有承包地土的農戶,剩下的這三釐耕地應去有關部門變更一下“承包”手續,假如你認為已無用而不哼不哈,或許將來法律會認為你放棄了權利,現在網上不是有磚家一直吵吵;要對撂荒耕地的承包戶進行處罰嗎?你那三釐土地還能耕種嗎?

  • 8 # 使用者坎坷春秋

    這三釐地仍是自己的。雖然面積小,但種幾壟蔬菜還是可以的。不可不打理,萬一有一天國家擴路或加寬綠化,不免又賠償好幾千元。

  • 9 # 三農新觀點

    耕地被政府徵收用於道路擴建,路好後還剩下3釐地,該地歸屬誰?

    這種情況,在徵地時一般都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理,如果在道路修好之後,僅剩下的這3釐地無法繼續耕種,徵地方必須一次性徵完;如果還能繼續耕種,土地沒有被徵用,這個土地的歸屬權依然歸原承包土地的農民。

    農村遇到徵地時,農民必須要注意這一點,如果農民承包的土地處在一個特殊的地方,被徵用後剩餘的少部分土地再無法進行耕種,就必須要求全部徵完,這是一個不成文的規矩,也是農村徵地的慣例。

    當然,農民承包的土地被徵用後,剩餘的一小部分,肯定也是不方便再進行耕種了,但只要周邊對這部分土地耕種沒有影響,還能繼續耕種,這種情況強行要求徵用,那也是一種不合理的要求,徵用方也不會徵收這樣的土地。

    農民土地被徵用,最麻煩的就是僅僅剩下一小部分,繼續耕種不值得,不種又白白浪費了土地,農民也怕丟失。這種情況農民覺得自己管理不很方便,可以委託給周邊連片的農民幫助管理,只要你的承包合同在手裡,土地就不會丟失。農民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徵用後,土地承包合同就會被收回,如果還剩餘部分土地,透過重新修改後,這個承包合同依然還是在農民手中,農民有了這個合同就不用有任何擔心。

  • 10 # 豫東方1308

    請問在徵收你的承包時全部徵收了嗎,如果是,那沒你的事土地歸集體所有,如果是佔多少徵多少,那餘下的0.03畝地還歸你所管理,責任權永遠歸集體。

  • 11 # 農村一山貨

    這還用問?人家徵收你的土地,給你了徵地補償,就相當於把你的土地給買去了,怎麼用是人家說了算,管得用沒用完,都於你無關,你也無權干涉,否則人家可以追究你的責任。

    通常情況下,在修路徵地時,都會多徵點土地,比如說計劃修十米寬的路,在徵地時可能會徵十一米寬的路,這樣方便施工,修十米寬的路,就徵十米寬的地,不好施工。

    假如修十米寬的路,就徵十米寬的地,在施工時,滾個石頭到你地裡,你肯定會找人家麻煩,所以不如前期適當多徵點地,在施工時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修十米寬的路,多徵了一米的地,修好之後還剩下一米,以後搞綠化,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安裝路燈什麼的都用上,可以減少二次徵地的麻煩。

    至於最後還有剩下沒用完的地,哪怕荒著都行,你要是想用,比如種點蔬菜啥的,人家心情好,睜隻眼閉隻眼只當沒看見,心情不好,就會追究你的責任,給你安個破壞路基的罪名,讓你吃不了兜著走。

    所以說土地被徵收之後,所有權就不歸自己所有了,不管別人用來幹啥,是荒著是使用,個人最好不要去幹涉,即便荒著,個人也不要去擅自使用,省得自已給自己找上麻煩。

    我在日常參與過多起徵地工作,包括修路徵地,對這方面情況比較瞭解,因此我以上所說,絕對是正確的。

  • 12 # 石城英子

    耕地被政府徵收用於道路擴建,路修好後剩下3釐地,這3釐地歸誰,要看這3釐地是否在徵地範圍內,用專業的話說,就是看這3釐地是否在徵地的紅線範圍內,如果在紅線範圍內,就屬於徵地方,如果在徵地紅線範圍外,那麼就屬於被徵地方。

    說句實在話,修路時徵地前主要看被徵地的地類是否符合要求,道路位置確定後,在道路兩邊一定距離內確定為徵地範圍,徵地方也不會具體到每一塊地被徵收後還剩多少。

    需要注意的是,徵地是要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的,當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公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是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因此,如果牽涉到自家地被徵收的,一定要留心。

    如果被徵地後留下3釐地屬於自己,實際情況時已經不值得花費精力耕種了,但又不能白白浪費土地資源,可以租賃給臨近的村民,只是租賃,土地確權還是自己,這個無需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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