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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頭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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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晨晨您好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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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黃種菜
勞動者明確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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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天下
1,勞動者非個人意願,或者說環境不合適的情況下,公司應在勞動者上班一個月內,肯定最好提前一個星期來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好時間,跟勞動者協商簽訂,這個是基本的流程;
2,勞動者主觀上拒籤勞動合同,那就比較簡單,公司可以直接辭退勞動者,當然在辭退前,必須有以下動作:書面告之勞動者,或用錄音的方式,現在監控也比較廣泛應用了,明確告訴勞動者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書面告訴勞動者,勞動者不簽名的話,可以直接用郵件或快遞的方式,讓快遞員派送到勞動者手中,如果勞動者拒收的話,勞動者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公司保留好快遞單號即可,在快遞單號上註明:勞動合同。再說一個新進來的勞動者,如果這麼無理取鬧的話,辭退不走人的話,嫌麻煩的話,直接報警處理即可;
3,還有一種情形,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合同上有明顯不利於勞動者的條款:如公司有權調崗調薪,公司的制度勞動者完全遵守(包括許多不合勞動法的規章制度),這樣的話,是公司的問題,公司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勞動者提出異議,很正常。這裡涉及的內容比較多,在這裡不一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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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青雲草堂
你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背景,可能有很多種情景,我試著蒐集一下回答哈,不全的其他人員補充!:
1、自上班之日起1個月內,員工不籤合同,拍照、錄音、簽字等留證據,然後結算工資,讓其走人,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上班超過1個月,立刻同第一條留下證據,證明已經要求員工籤合同,但員工不願意籤,停止工作,結算從第二個月起至要求其籤合同之日的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離職手續;
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所列必備條款中相關條件變更,如職位下降,工資降低,勞動強度增加,勞動條件難度上升,此時勞動者不願意籤合同,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第三次,是不允許這樣操作的;
4、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條件發生變更,如工作地點變更,如果勞動不願意籤,支付經濟補償,辦理離職手續;
5、不管什麼情況,首先儘快彌補,同時保留證據,以免錯誤繼續增加損失。
現在社會上的人維權意識比較強,個別人心懷不軌,想從中不當得利,不能讓其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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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萬邦法務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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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籤勞動合同,公司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但工資要正常結算,超過一個月,就涉及二倍工資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