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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peyl2044

    不負刑事責任是一個刑法概念,意思是不需要承擔行為的刑事法律後果,從廣義上說,它包括兩類人,一類是行為人的本身行為就不構成犯罪,這當然不負刑事責任。二類是行為人的行為本身是可以構成犯罪的,但是由於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免責的人,例如未滿14歲的人犯罪行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的犯罪行為,正當防衛沒有超出必要限度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這些行為都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生命財產造成侵害並達到應該給予刑罰處罰的程度,但由於其行為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對這些行為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他們來說就是不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從俠義上講,就指後一類人。擴充套件資料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本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 18條第 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裡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裡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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