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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作業(含群塔作業)安全技術交底

    交底內容:

    1.塔吊在使用前,必須經公司驗收合格後,簽發塔吊驗收合格證使用通知書,方可使用。

    2.作業前,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3.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4.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5.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6.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7.司機在作業中要按照訊號指揮人員發出的訊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要鳴笛示意。如發現訊號不清或指揮有誤將引起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8.群塔作業時,塔與塔之間的高度必須保持2米以上足夠的安全距離,低塔起重臂保持與高塔塔身5米以上的距離。

    9.低塔頂升加節時,高塔停止作業。高塔頂升,低塔不得在高塔頂升範圍內作業。

    10.塔機停用必須將吊鉤和變幅小車收到規定位置。

    11.夜間施工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塔吊上要有警示燈。

    12.低塔讓高塔:低塔在轉臂前應先觀察高塔執行情況再進行作業。

    13.後塔讓先塔:在兩塔機塔臂交叉區域內執行時,後進入該區域機避讓先進入該區域的塔機。

    14.執行塔讓靜塔:在兩塔機塔臂蛟叉區域內作業時,進行運轉的塔機應避讓處於靜止狀態的塔機。

    15.輕車讓重車:在兩塔機同時執行時,無載荷塔機應主動避讓有載荷塔機,塔吊在轉臂時,嚴禁與相鄰塔吊在同一地點同時進行吊裝作業。

    16.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原廠規定,不得超載。

    17.塔式起重機應按作業條件,依據有關標準,合理選擇吊索具。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型號的索具連在一起使用。

    18.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19.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紮兩道以上,並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的過程中,使吊運物品保持水平,不準偏斜,以免重物由於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紮中抽掉出來發生事故。

    20.吊運散碎物品時,要用網、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紮。

    21.吊運體積較大或較長的物體,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防止擺動的溜繩。

    22.操作要按規定進行。應從止點零位開始逐檔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傳運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拔回零位,待傳動停止後再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要平穩。

    23.吊鉤起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之間距離最少不得小於1米。

    24.起吊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所跨越物高度不得小於1米。

    25.對動臂變幅的起重機禁止懸掛重物調臂變幅。

    26.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鬆抱閘,將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懸掛在空中。

    27.司機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29.六級(風速為11~13米/秒,風壓約105牛頓/米?)以上強風及雨天時禁止作業。暴風雨時起重機需做特別處理。

    30.嚴禁利用起重機吊運人員。

    31.嚴禁酒後操作。

    32.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1米處時,必須採用慢速就位。

    33.在重物起吊或落吊時,在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34.起重機在執行中嚴禁修理,調整和保養作業,除必要情況外不準帶電檢查。

    35.司機必須以由扶梯上下,且不準攜帶笨重物品。

    36.當塔式起重機結束作業後,司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不妨礙迴轉的位置。

    37.凡是迴轉機構帶有止動裝置或常閉式制動器的起重機,在停止作業後,司機必須鬆開制動,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8.對動臂變幅式起重機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式起重機將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的位置,並將吊鉤升到最高點,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

    39.下班後把各控制器拔回到零位,切斷總電源,做好交接班記錄關好所有門窗並加鎖。

    40.兩臺以上塔吊在同一工地吊運,必須制訂群塔防碰撞措施方案,並傳達到每個司機和訊號工。

    稽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

    1、本表頭由交底人填寫,交底人與接受交底人各儲存一份,安全員一份;

    2、當做分部、分項施工作業安全交底時,應填寫"分部、分項工程名稱"欄;

    3、交底提要應根據交底內容把交底重要內容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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