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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戶條件。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可辦理落戶手續。

    (二)交驗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存檔);

    2、《申請入戶審批表》(存檔);

    3、《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教人員通知書》(存檔);

    4、社群或(村)委員會證明(存檔);

    5、被投靠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影印件存檔)。

    (三)辦理程式。

    申請人到原登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由戶籍民警稽核後辦理;對地址不詳、戶籍不清的刑釋解教人員,可由地方民政部門先行落實安置地點和相關措施後,交由當地派出所戶籍民警核准後辦理;無釋放或解教證明的,由派出所審批後辦理。

    (四)注意事項。

    1、從2003年8月7日起,凡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一律不再辦理登出戶口手續;

    2、回原籍落戶時,有配偶的應投靠配偶;無配偶有其他直系親屬的,應投靠其他直系親屬;無直系親屬的,可投靠原籍的其他近親屬;無親屬投靠的可申請入公共戶口簿;在現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單獨立戶,需提供房產證明;

    3、刑釋解教人員長期不回原籍落戶的,可請其直系親屬或近親屬督促其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4、對刑釋解教人員遺失入戶證明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予以辦理戶口;

    5、對在服刑或被勞教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可異地投靠配偶或父母;

    6、入戶後進行標準化資訊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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