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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包有時不線上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住宅物業對停車實行收費管理,依據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在商品化住宅小區銷售之前之前,根據國家的商品房銷售辦法規定,開發公司需要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這份合同中,基本上都會對小區車輛管理的是否收費進行了約定,甚至更約定了收費標準。

    在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小區,合同中直接在約定了租用車位與臨時停車價格,如果是在適用政府指導價的小區,這會是一個初步的約定價格,但附後一條約定是具體價格以物價部門批覆為準。從以上可以看出,正規的商品小區在交付之後,物業管理公司對車輛實施收費管理,都是有依據的,是來自於前期物業服務的合同約定。價格一則是來自於合同約定,二是來自於政府部門的審批。

    如果業主在收房之後,發現物業管理方無法出示有效的證據,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是當地物價部門關於車輛收費的標準批覆,那麼可以認定為非法收費,業主可以向當地的物價管理部門投訴。

    如果小區成立了業委會,業主可以就小區內車輛管理的收費標準重新商議確定,如果當地有規定,還需要去物價局備案,其新價格可不再受政府指導下的約束,執行起來也是有法律效力。按照國家《價格法》,物業企業對於各類收費標準應該有公示,對小區車輛管理來說,應在車場的入口處懸掛或張貼車輛管理收費標準,以及相應的投訴電話的等。這是對經營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 2 # 手機使用者73745225556

    最特別是物業的工作服務目的性不明確!物業是贏利為目的,服務與業主是附帶條件沒有辦法!到目前為止有幾個物業是公佈財務的?既然是虧的或者物業不做就幹嘛還懶著不走是不是奇葩了?老百姓為什麼懷舊以前的街道、社群和居委會?就是以前沒有物業管理比現的物業好!更人性化!特別是態度好!為什麼10物業有9不滿意?甚至罵物業是流氓,強盜、黑社會等什麼都,難道物業管事不知道嗎?所以要求取締小區物業的呼聲越來高漲!為什麼?

  • 3 # 東友律師團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取決於業主買房簽訂購房合同同時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是否對於在小區內停車是否需要收費有相關規定。

    作為業主我們需要了解的一點是物業就相當於是我們業主花錢請來幫我們管理家庭、小區的管家,我們每月支付管家工資(物業費)。如果我們覺得小區車位平常需要管理、清潔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了物業每月可以收取業主XX停車費用以作為管理、清潔車位的費用那麼物業收取停車費就是合法的。

    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沒有有關停車費的相關約定,那麼物業收取停車費就是不合法的。

    業主們只要知道一點那就是物業的權利都是由業主賦予的,買房時多認真看看《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雖然很難更改但是至少可以提前知道一些物業的義務與權力,避免日後與物業發生糾紛。

  • 4 # 一粒塵173858461

    買房時簽了物業服務協議,業主是否就被綁架了?眾所周知,業主在購房時所籤的這份協議是被迫的,物業的收費為什麼這麼高,其利潤之大令人窄舌。這麼高的收費價格依據的是什麼?是否有利益交換?

  • 5 # 發財老

    這位樓主是不是腦子進水了,物權法74條明確寫明公攤面積歸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收停車費那個不寫合同裡,哪個沒有物價局的批文,他們有合同有批文就是合法的嗎?你這大頭現在讓人家給賣了還不知道去哪裡取錢,可悲。

  • 6 # 溪山山人

    物業沒有收取停車,因為物業對小區無一點產權。看看你房產證,有一個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辦證機關把開發商所徵土地,除公攤給道路的面積外,其他部分全部分割到房本上了。土地是業主的,他怎麼能收費呢?

  • 7 # 使用者97879175678

    物業公司是一個經營服務性質的公司,它是否是有權收取停車費,這個要根據委託單位而制定,目前物業公司可以說是一個服務性質並據有合法經營服務的公司,它主要是經營小區內服務管理,具備單獨的經營法人資格,一個合法經營機構它具備了多種服務資格,比如在小區單獨經營小區服務性,管理性,所以它有資格收取它經營範圍內的所有收費專案。你為什麼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呢?原因是你對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並不瞭解,還處於一頭霧水之間。這樣告訴你吧!一個小區在始建完工銷售與賣給、交付給業主之前只有兩個管理部門在為小區管理,一個是開發商這個最大的業主,一個是開發商聘請的前期物業公司,在交付給業主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小區的管理方是開發商、前物業與己入住的小區部分業主,由於這部分業主還不具備獨立的管理能力,小區的主要監管與管理權是統一由小區最大的業主也就是開發商統一管理只到開發商移交給小區業主們自發成立的業主委會為止,這其間小區擁有大量的配屬設施裝置及公共區域包括停車場都需要人員護理維修保養,停車場是開發商出資經過規劃國家主管部門審批買賣場地,開發商並不具有單獨的出租租讓權,對於開發商來說它只有買賣權並不具備租讓權,同時很多業主由於購買小區住房,有部分業主是擁有車輛但並不表示他們己在開發商處購買車位,而車庫產權又歸屬於開發商,這些產權是開發商私有財產,任何一個人包括政府機構都是無權去侵佔私有財產,侵佔私有財產就是違法亂紀行為,這時政府部門考慮到所有購買小區業主的自身利益,也就是停車難,為了方便群從從而與開發商達成一至讓開發商可以租借收費,但是又不同意開發商以租借的名義長期佔有(不賣給業主),唯一的辦法就是委託第三方接管,這就是你看到的小區停車費由物業公司管理收費現象,明到給你說就是;開發商只能賣不能租,租用必須是透過第三方也就是物業租用場地所得利益歸開發商,第三方只能得到根據開發商委託管理合同的管理費。公共區域場地車位佔用規劃必須是要透過小區成立的業委會在業主大會上透過大會協商受權,所得利益歸全體業主,物業公司沒有權私自畫車位,除非得到業主大會受權下的業委會認可,你可以看看大多數正規有實力的開發商百分之百都不會在公共區域規劃車位就知,這些開發商只會在買賣車庫中才會規劃車位。所以說法律法規上都會根據小區的規劃及小區物業合同與是否是有委託合同判定是否違法,法律並不強調規定,一切以合同、報請小區規劃建設圖為準。明確的告訴你,物業無權單方面收取停車費,但是物業可以接受委託方,也就是產權所有人及業委會委託收停車費,記住業委會不是經營機構,它只是一個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下由業主們委託代為管理監督、協調業主與物業矛盾的民間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弄明白了嗎?業委會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業委會沒有單獨經營的任何權力,原因是業委會不是政府執法部門及合法的經營機構。

  • 8 # wqy8

    小區每寸土地都是業主購買的而物業就是他媽的垃圾不花一分錢就有了住房辦公房試問物業你媽的有什麼權力住辦小區來你繳了多少錢又繳給誰了垃圾物業寄生蟲

  • 9 # 善事2

    在提出此問題之前應該明白什麼叫停車費。現今物業區域停車都收取的衛生費,停車場設施裝置及燈明、監控的維護費。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收費是統一的,物業公司並未以車輛的車輛價來收保管費用,所以,也不負責車輛的保管義務,車輛的損傷有保險公司負責。如果全體業主要收停車費,可以另行約定。

  • 10 # 智傑65478502

    時過境遷這句話的意義大家都懂。說的就是任何事情隨著時間的流逝都在不停的發生著變化,都是瞬息萬變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也是僅是適合於發生在當時的時間空間位置。所以,法律法規的條文是要適用於在當時時間空間發生的某些事件的,故法律法規的條文也是會不斷的進行一些修改和豐富其內容的。修改和豐富這些法律法規的條文,是為讓其適合於處理當時發生的新事件新矛盾新情況。所以,有些法律法規的條款雖然是經過律法機關制定的,但不一定就合理的和能為大眾所接受的。因為他是不合理的,且不能處理平衛事物的矛盾的,所以它是不被人接受的。

  • 11 # 八大槓人

    地面停車位為業主共有,不能收停車費。但可以按規定收取管理費。

    但人防車庫和地下車車庫如果業主沒有購買,物業是可以收取停車費,並按規定收取管理費。。

  • 12 # 信凱律師事務所

    但如果得到了業主大會的收取,是可以收取該費用的。

    但收取的費用不能據為己有。

    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僱傭的小區服務單位。

    如果要收取停車費,是否有公安部門審批的《停車場許可證》,是否有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批文等。

  • 13 # 如果再回到從前

    我只知道物業就像家庭保姆,沒有業主給他權力,收任何費用都是違法行為,但是這種違法行為,他還就光明正大的一直幹著違法的事!

  • 14 # 安安

    地面停車位屬於公共設施,和小區內的電梯,道路,健身器材,二次加壓水泵等沒有區別,屬於物業費的管理範疇,所以物業不能再行收費,有人打著有車和無車業主要公平的說法也是沒有道理的,公共設施的特徵是對所有人開放,不以你便用程度來度量你的費用。

  • 15 # 山老頭123456

    法律是法律,實際是實際,執行了是法律,不執行就不是法律,起碼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我們這停車費全是物業收,物業不收,一個小區幾百戶人家,難道人人都去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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