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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枝繁葉茂asa

    GB18565—2016 本標準代替 GB18565 — 2001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與 GB18565 — 2001 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見封面,2001 年版的封面); ———全文結構進行了調整; ———增加了“引言”(見“引言”部分); ———修改了“範圍”的陳述,增加了車輛型別的適用性說明(見第 1 章,2001 年版的第 1 章); ———增減了部分規範性引用檔案(見第 2 章, 2001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申請從事道路運輸車輛”術語及定義(見第 3 章); ———增加了申請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的“結構要求”、“配置要求”、“防火要求”以及“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制動性”、“排放性”和“行駛穩定性”等效能要求(見第 4 章); ———將在用車輛的非定量化要求和定量化要求在“基本要求”、“效能要求”和“其他要求”中分別提出(見 5.1 、 5. 2 、 5. 3 );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唯一性認定”、“電子控制系統”等要求(見 5.1. 1 、 5. 1. 2 ); ———刪除了“氣缸壓縮壓力”、“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等要求(2001 年版的 4. 1 ); ———增加了在用車輛制動系的基本要求(見 5.1. 4 ); ———刪除了駐車制動的原則性規定(見 2001 年版的 6.5 、 6. 6 ); ———刪除了“轉向操縱性”中“轉向輕便性”、“車輪定位值”、“最小轉彎直徑”、“轉向輪最大轉向角”等條款(見 2001 年版的 7.2 、 7. 4 、 7. 5 、 7. 7 ); ———刪除了“汽車定置噪聲”、“客車車內噪聲”、“汽車駕駛員耳旁噪聲”和“客車防雨密封性”等要求(見 2001 年版的 9. 2. 1 、 9. 2. 2 、 9.2. 3 、 10. 1 ); ———修改了輪胎要求及文字表述(見 5.1. 6. 5 , 2001 年版的 11. 9. 1. 1 、 11. 9. 1. 2 ); ———刪除了“車輪總成的橫向擺動量和徑向跳動量”的要求(見 2001 年版的 11.9. 1. 9 ); ———刪除了“所有前照燈的近光都不得眩目”、“汽車和掛車的外部照明和訊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見角度等應符合 GB4785 的有關規定”、“轉向訊號燈閃光頻率”等條款( 2001年版的 8.4 、 8. 5 、 8. 9 、 8. 11 、 8. 12 、 8. 14 、 8. 15 等); ———修改了在用車輛電氣線路的要求(見 5.1. 9 , 2001 年版的 8. 21 ),增加了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的要求(見 5.1. 9. 3 ); ———增加了車門應急控制器、應急門和安全頂窗等事故後防護的要求(見 5.1. 10. 1 );———明確並修改了在用車輛車身兩側對稱部位高度差的概念(見 5.1. 10. 2. 2 , 2001 年版的 11. 1. 1 ); ———刪除了“左、右軸距差”、“車輛後懸”、“車輛質量引數”、“滑行效能”、“潤滑檢查”、“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等要求(見 2001 年版的 11.1. 1 、 11. 2. 1 、 11. 2. 2 、 11. 3 、 11. 5 、 11. 7 、 11. 8. 2 ); ———刪除了“車身和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安全出口”的結構尺寸以及“臥鋪客車臥鋪佈置”、“通道寬度”、“乘客門一級踏步高度”、“擋泥板”等要ⅠGB18565 — 2016 求(2001 年版的 11. 8. 1 、 11. 8. 9 、 11. 8. 12~11. 8. 15 等); ———增加了在用車輛動力性的評價指標(見 5.2. 1 );———修改了在用車輛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指標(見 5.2. 2 , 2001 年版的第 4 章、 12. 2 );———增加了在用車輛制動系統、 O 3 、 O 4 類掛車和半掛牽引車的制動效能要求(見 5.2. 3 ); ———修改了在用車輛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汙染物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可見汙染物的限值要求,增加了點燃式發動機採用簡易工況法和壓燃式發動機採用載入減速法的要求(見 5.2. 4 ,2001 年版的 9. 1 、 12. 7 ); ———刪除了“汽油車燃油蒸發汙染物排放控制”、“汽車定置噪聲”的要求(見 2001 年版的 9.1. 3 、9. 2. 1 ); ———增加了在用車輛雙轉向橋“轉向輪橫向側滑量”的要求(見 5.2. 5. 1 );———修改了在用車輛“車輪阻滯率”的評價指標(見 5.3. 3 , 2001 年版的 6. 13. 1. 5 ); ———增加和修改了在用車輛基本要求和效能要求的檢驗方法(見第 6 章); ———修改了在用車輛“動力性”、“燃料消耗量”、“制動性”的檢驗方法(見 6.5 、 6. 6 和 6. 7 等); ———刪除了採用平板式制動臺評價“懸架特性”的方法(見 2001 年版的 7.6. 2 ); ———增加了“在用道路運輸車輛檢驗結果的判定與處理”(見第 7 章); ———增加了“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見第 8 章); ———增加了規範性附錄“道路運輸車輛人工檢驗記錄單”、“道路運輸車輛效能檢驗記錄單”和“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驗報告”(見附錄 A 、附錄 B 和附錄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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