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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19053798802

    調休是休息日安排工作補休,調休日沒有底薪。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的,應當調休,不能調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調休是對休息日安排工作而言,休息日是不帶薪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工資折換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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