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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虎他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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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ordan25
現在是法制社會,人人都應該遵守法律,依法行事。“父債子還”有法律依據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一目瞭然嗎?跟有限/無限責任公司有一毛錢關係嗎?賣弄些拉拉雜雜的八卦,覺得很有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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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牧豆人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父子倆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間的債務不能因為兩者是父子關係就能混合一起。如果有一方繼承另外一方的遺產,那麼就要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超出債務範圍的一部分,繼承人就不負還債義務。如果繼承人繼續自願還債,那麼他可以繼續還債。如果繼承人自願不繼承遺產,那麼就不用償還債務。如果債務型別屬於家庭債務,那麼屬於這個家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還債義務。因此這個時候,就需要償還債務。
已不適用。
所謂“父債子還”,即無限責任,而從無限責任到有限責任,是人類公司史上的一次偉大進步。
較早跨越這一障礙的是19世紀中期的英國(美國更早),當時英國有專門的債務監獄,只要無法還債,則相應的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導致人滿為患。
為了避免消耗公共資源,債務監獄只好逼迫囚犯做苦工,以平衡關押成本。由此造成大量不人道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引發社會轟動,英國政府被迫宣佈關閉債務監獄。
沒有了債務監獄,企業只好採取有限責任制,雖然在今天,依然還是有無限責任公司,但絕大多數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
圖片說明:少年時代的狄更斯在1824年與家族一起體驗了債務人監獄生活,此後他寫成了小說《小杜麗》中,對19世紀中葉作為英國社會縮影的債務人監獄(馬夏爾西獄)的嚴酷性有全面和細緻的描寫。這促成了1869年英國出臺破產製度,基本關閉了債務監獄,但依然會將一些欠債者投入監獄,直到1914年,英國才徹底關閉了債務監獄。
應該說,英國當年允許有限責任公司是出於社會影響而不得已採用的權宜之計,但從結果看,這卻完成了人類公司史上的一次偉大轉變,有限公司被認為是現代世界最重要的發明之一。
有限責任公司的意義
不否認,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交易風險,但優點在於:
1、鼓勵了創業。
2、商業的歸商業,政府減少對私人企業的干預。
3、有利於資金聚累與流動。
4、保護了經營型人才。
5、有利於企業擴充規模。
圖片說明:1892年,德國頒佈了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有限責任公司法》,有限公司正式走上了人類商業史,在今天,絕大多數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
相比之下,中國在宋代就出現了消費革命,市場化程度達到相當化的程度,但從習慣法的角度,“欠債還錢、父債子償”被認為是天經地義,政府也不願過多幹預,導致民間借貸成本始終很高,一般在30%以上,而羅馬時期,商業貸款成本便已經能降到4%。
圖片說明:古羅馬龐貝古城的壁畫上描繪了街頭小販在交易中。公元前357年,羅馬把借貸的最高利息限定為1/12,10年以後又把原有利率減半。公元前344年,透過延期債務償付令,宣佈禁止高利貸。公元前326年,透過新的法案,“債務人應以物品而不是人身作為其借款的抵押品”。
由於無限責任,所以中國商人輕易不敢貸款,只能靠個人積累資本。但我們知道,積累資本、運營資本所需要的才能是不同的,很多人在積累資本上比較成功,可在運營資本時卻很差,成了千日打柴一日燒,而很多運營資本的人才又沒有積累資本的能力,很難施展他們的才華。
所以中國企業過去規模普遍較小,多是父子相傳的小手工業,只能掙力氣錢,做不到用錢賺錢。
發展到一定規模,必然出現裂變,利潤空間迅速下滑。
圖片說明:模仿《清明上河圖》而繪製成的《盛世滋生圖》(清代,徐楊繪)中,依然是小商販佔據主體。
企業沒利潤,就沒能力做市場、做品牌,更沒能力去進行技術研發(這個風險特別大,比做市場、做品牌更難),所以只能小富即安。
“父債子償”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
中國古代,個體只有與家庭結合起來才成立,所以很多法律的基礎是基於戶而非基於個人的,所以父債子償能夠成立。
可在現代社會,兒子一旦成人,就是獨立的責任人,父親的債務和他沒有什麼關係,同樣,他的債務和父親也沒有什麼關係。
從現代法律的角度看,“父債子償”也不成立,除非在借債過程中,兒子也參與其中,或從借到的債中獲得了利益,那又另當別論,這就不是父債子償了,而是己債己償。
此外,還要考慮一種情況,就是兒子是否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如果已經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這些遺產中其實包含了債的部分,那麼也應當是償還的。
“父債子還”的優點在於保障了資金的安全,對於投資方來說,這是一個挺讓人放心的方法,但從整個社會來說,這種方法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不符合整體利益。
在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博弈中,這個問題已經有比較明確的結論,已經融入到制度化安排中,如果沒有特別充分的實證理由和道德理由,恐怕是無法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