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道路,相對方向行駛,轉彎讓直行。(為什麼說是相對方向的,因為後面有法規和這個衝突。所以常說的轉彎讓直行只適用於同一道路的相對方向)
1、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無紅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訊號燈控制的轉彎或直行一方有優先通行權。
1、紅燈右轉車輛應讓綠燈直行車輛通行,此時轉彎讓直行,其實是訊號燈在控制,和在第一種情況中的轉彎讓直行無關。綠燈時右轉車輛只需要讓綠燈直行的非機動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3款“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2、上一輪訊號放行轉彎車優先通行,上輪訊號燈黃燈亮時進入路口左轉或右轉的車,本輪訊號燈綠燈直行車應當讓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項“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有標誌標線控制的直行車讓不受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車先行。
1、受輔路標誌控制的,讓有主路標誌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機動車。
2、有讓行標誌的,直行要讓轉彎。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1項:“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車道:轉彎前車比直行後車有優先通行權。
1、無論前車轉彎、掉頭,都比直行後車更具有優先通行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前車左轉、掉頭禁止超車,沒有規定前車右轉不能超車。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中,已經規定了超車必須在左側,所以理論上右轉彎不會和後方來車有衝突。發生事故,自然是違章右側超車的負責。
五、沒有交通訊號和標線的路口,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這個稍微複雜些
1、引出來的2種讓行情況
(1)透過路口左轉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轉車。
(2)透過路口直行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轉彎車,包括左轉和右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2、對於該項的詳細解釋
(1)交叉路口包括所有的路口,比如常見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不規則路口等。
(2)透過交叉路口車輛的執行狀態,包括直行和轉彎。
(3)右方道路的來車運動狀態,也包括直行和轉彎,因為無論直行和轉彎,都要透過交叉路口中心點附近,並且有方是否有車容易判斷,但是車輛是轉彎還是直行這個很難判斷。
(4)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2項,也規定了在沒有訊號燈、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讓右方道路來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最後總結,讓行規定只有在大家都遵守的時候,才能顯示出對於交通安全暢通起到的作用以及其科學性,但是交通參與者的駕駛習慣和對法規的理解參差不齊,發生事故後處理事故交警的業務水平也都不同,還有事故的處理和賠償機制上仍然存在漏洞
一、同一道路,相對方向行駛,轉彎讓直行。(為什麼說是相對方向的,因為後面有法規和這個衝突。所以常說的轉彎讓直行只適用於同一道路的相對方向)
1、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無紅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訊號燈控制的轉彎或直行一方有優先通行權。
1、紅燈右轉車輛應讓綠燈直行車輛通行,此時轉彎讓直行,其實是訊號燈在控制,和在第一種情況中的轉彎讓直行無關。綠燈時右轉車輛只需要讓綠燈直行的非機動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3款“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2、上一輪訊號放行轉彎車優先通行,上輪訊號燈黃燈亮時進入路口左轉或右轉的車,本輪訊號燈綠燈直行車應當讓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項“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有標誌標線控制的直行車讓不受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車先行。
1、受輔路標誌控制的,讓有主路標誌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機動車。
2、有讓行標誌的,直行要讓轉彎。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1項:“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車道:轉彎前車比直行後車有優先通行權。
1、無論前車轉彎、掉頭,都比直行後車更具有優先通行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前車左轉、掉頭禁止超車,沒有規定前車右轉不能超車。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中,已經規定了超車必須在左側,所以理論上右轉彎不會和後方來車有衝突。發生事故,自然是違章右側超車的負責。
五、沒有交通訊號和標線的路口,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這個稍微複雜些
1、引出來的2種讓行情況
(1)透過路口左轉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轉車。
(2)透過路口直行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轉彎車,包括左轉和右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2、對於該項的詳細解釋
(1)交叉路口包括所有的路口,比如常見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不規則路口等。
(2)透過交叉路口車輛的執行狀態,包括直行和轉彎。
(3)右方道路的來車運動狀態,也包括直行和轉彎,因為無論直行和轉彎,都要透過交叉路口中心點附近,並且有方是否有車容易判斷,但是車輛是轉彎還是直行這個很難判斷。
(4)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2項,也規定了在沒有訊號燈、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讓右方道路來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最後總結,讓行規定只有在大家都遵守的時候,才能顯示出對於交通安全暢通起到的作用以及其科學性,但是交通參與者的駕駛習慣和對法規的理解參差不齊,發生事故後處理事故交警的業務水平也都不同,還有事故的處理和賠償機制上仍然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