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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六十條規定(以下簡稱《規範》),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1)準確完整。“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2)註明記賬符號。“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在記賬憑證上設有專門的欄目供註明記賬的符號,以免發生重記或漏記。 (3)文字和數字必須整潔清晰,準確無誤。在登記書寫時,不要濫造簡化字,不得使用同音異義字,不得寫怪字型;摘要文字緊靠左線;數字要寫在金額欄內,不得越格錯位、參差不齊; (4)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5)特殊記賬使用紅墨水。“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①按照紅字衝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②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③在三欄式賬戶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方向的,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④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6)順序連續登記。“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7)結出餘額。“凡需要結出餘額的賬戶,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0’表示。 (8)過次承前。“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井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9)登記發生錯誤時,必須按規定方法更正,嚴禁刮、擦、挖、補,或使用化學藥物清除字跡。發現差錯必須根據差錯的具體情況採用劃線更下、紅字更正、補充登記等方法更正。 (10)定期列印。《規範》第六十一條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提出了列印上的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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