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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54188383803

    物質保障權作為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為憲法所確認始於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現行憲法第四十五條對之進行了完整的規定。物質保障權源於公民生存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社會經濟權利,屬於憲法理論中積極的基本權利,其實現依賴於國家的積極行為,基於這一特徵,產生了國家的積極義務。長期以來,中國公民物質保障權的實現,受到了國家的重視,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存在的問題也相當突出。筆者試從理論上分析和界定物質幫助權的性質和特徵,從實踐的角度分析其實施現狀及障礙,進而提出中國公民物質幫助權的實現和保障途徑。

    公民物質保障權的基本涵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對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部分所作出的原則性規定,作為基本權利的一種,公民物質保障權應有其獨立、明確的內涵,這是公民行使該項基本權利的基礎。

    關於物質保障權的基本涵義,在中國憲法理論界還未形成共識。有學者認為,物質保障權,是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有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有學者認為,物質幫助權是公民享有的獲得社會經濟保障的權利。詳言之,即公民在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方面獲得退休費、撫卹費、救濟福利費、補助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物質幫助的權利。還有學者認為,物質保障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透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一種權利。上述觀點,雖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國憲法物質幫助權的內涵,但均存在一定偏頗之處。其共同缺陷在於,混淆了物質保障權與社會保障權的範圍。毫無疑問,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包含著國家向公民提供某種程度的物質幫助的內容,但是這種幫助責任,除社會救濟是對被救濟主體,以個體享有的形式所給予的完全幫助外,其餘形式要麼以權利主體先行履行一定義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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