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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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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借款人是否有擔保人,或者有其他的共同借款人?如果有其他的共同借款人,那麼其他債務人是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同樣,如果他有擔保人,債權人可以找擔保人進行追償。
但是如果這些人員都沒有,只有借款人一人,而假如他已經去世,那麼就只能看他是否留有遺產。如果有遺產的話,可以用他的遺產來償還相關債務。
如果他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人所繼承,那麼債權人可以找繼承人索要。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之內先行償還債務,償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遺產,可以繼續繼承。
但是,假如如果借款人沒有遺產,或者遺產很少不足以清償債務,那麼有多少就還多少,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繼承人也沒有義務繼續償還,當然,如果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
所以我們借別人錢的時候,一定要考察一下債務人的經濟實力和償還能力。如果他本身的償還能力很差,其名下的財產又不多,那麼自然就會存在無法償還的風險,所以借款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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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長沙律師劉大狀
您好,以下回復供參考:債權人可以透過債務人遺產要回對方所欠債款,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繼承人所能繼承的遺產應該是在死者依法繳納稅款和債務之後所剩財產。如果死者生前所欠債務超出了自己的遺產,則繼承人不應該承擔多餘債務。也就是說,像那種“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說法是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應該由其繼承人來承擔死者生前的債務。
依法找遺產繼承人要求分割死者的遺產,這個遺產用來償還債務,關於死者遺留債務如何清償的問題繼承法裡有相關規定,必須先還清相關債務之後法定繼承人才能開始繼承,如果已經繼承了的可以起訴要求他們退還,這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說法,但是他們繼承了遺產的除外。
欠債人死亡了,所欠債務根據他遺留可執行償還債務的資產來決定執行。同時欠債人有善養老人小孩和無生活來源的人,他的這部分資產是不能用來償還債務的。如果欠債人沒有任何財產和資產可以執行償還債務,他的繼承人又沒有財產和資產可以償還債務。如果在欠債人死亡後的產權繼承人願意承擔他的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追討回債務,如果欠債人死亡後扣除他有善養義務的那部分費用過後,可以對其剩餘遺產進行變賣所得費用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是所欠債太多隻能按照債務大小多少的比例進行分攤償還,如果還是沒辦法償還的債務那這個欠債人因為其死亡就自動終止,無法討回的債務由債權人自己承擔。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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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前、訴訟中借款人死亡的也時有發生,通常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如果還存在遺囑或者遺贈情形,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債務。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第二、如果借款由保證人的可以起訴保證人,由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依據《擔保法》第六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第三、如果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起訴借款人的配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四、如果在債權人起訴之後,債務人(借款人)突然死亡,這時一般法院會依法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義務承受人,法院就會依法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