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足球競賽規則
本規則於2002年7月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本規則是依照英文版規則進行的翻譯。
第一章 比賽場地
長度及寬度
球場應為長方形。 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25米 最長42米
寬度:最短15米 最長25米
國際比賽的球場
長度:最短38米 最長42米
寬度:最短18米 最長22米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這些線作為場地內各個區域的邊線應該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側較長的界線是邊線。兩端較短的界線是球門線。
所有的界線寬度8釐米。球場中線劃分球場為兩個半場。
球場中央點應標示在中線的正中央。以中央點為圓心,3米為半徑,劃一圓圈是中圈。
罰球區
在球場兩端依照下列規定各劃一罰球區:
以兩球門柱為圓心,6米為半徑,向場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圓弧由球門線劃至從球門柱外側與球門線垂直的假想線。
兩圓弧的上端劃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3.16米連線線。
兩圓弧與連線線及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罰球區。
罰球點
從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垂直於球門向場內量6米設定一個罰球點,該罰球點在罰球區的線上。
第二罰球點
從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垂直於球門向場內量10米設定一個罰球點,為第二罰球點。
角球弧
以球場四角為圓心,25釐米為半徑,在球場四角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線。
換人區
換人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一邊。換人區在替補席的前邊。球員替換時應從換人區進入及離開球場。
*換人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長度5米。
兩側各劃一線與邊線垂直,寬度8釐米,長度80釐米,40釐米在球場內,40釐米在球場外。
*兩個換人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米。兩換人區之間的空間,在計時員桌子的
正前方,應保持空曠,以便計時員觀察場上情況。
球門
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
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一根水平橫樑組成。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兩根球門柱(從門柱內緣丈量)距離3米,從球門橫樑下緣至地面距離2米,兩根門柱及橫樑的寬度與厚度同為8釐米。球門網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繩編成。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連線於門柱和橫樑。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它方法支撐固定。 球門的深度,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上方至少80釐米,地面至少100釐米。
安全性
球門可以是移動的。但是在比賽時,球門必須安全牢固的固定在地面。
球場表面
球場表面必須平坦平直,不能有坑洞。一般都用木材或合成物質製成,應避免用混凝土或柏油材料。
國際足聯決議
決議1
球門線長度15~16米的球場,罰球區圓弧的半徑只有4米。在此球場,罰球點的位置不是在罰球區的界線上,仍然是在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米的位置,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決議2
一般比賽的球場表面可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泥土,但是不可用作國際比賽的球場。
決議3
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距離角球區弧線5米可劃一垂直線。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距離。垂直線的寬度8釐米。
決議4
各球隊替補席座位的位置在邊線外側,鄰接計時員桌子正前方的空間。
第二章 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64釐米,不得少於62釐米。
*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40公克,不得少於400公克。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4至0.6大氣壓力。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擲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踢界外球時,
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比賽不可用毛氈製成的球。
球的彈力,從2米的高度墜地時,第一次反彈的高度不可超過65釐米,也不可低於50釐米。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
*正式的「國際足聯核准合格」標誌(FIFA APPROVED)。
*正式的「國際足聯檢驗合格」標誌(FIFA INSPECTED)。
*「國際比賽球標準」證明(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透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由國際足聯釋出。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聯挑選。 各國家足球協會可規定其比賽使用有這三種標誌之一的球。 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國家足球協會規定其比賽使用有FIFA APPROVED標誌或FIFA INSPECTED標誌的球,也必須允許使用有免付費的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標誌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廣告,除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製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第三章 球員人數
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參加,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其中必須有一人是守門員。
替換球員程式
國際足聯、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都可替換球員。
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
在比賽時,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 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死球時都可以替換球員。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
*球員離開球場,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換人區離開。
*球員進入球場,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換人區進入,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換人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當換人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此時,換人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換人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份。
守門員可以和任何其它球員交換位置。
違規/判罰
當替換球員時,如果換人球員在被換人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即先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指示被換人球員離開球場
*警告換人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
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替換球員時,換人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換人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換人區:
*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如果任何一隊球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這場比賽應停止。
第四章 球員裝備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它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球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裡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腿板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性皮革制的訓練或運動用的鞋子,鞋底為橡膠或類似的材料製成。球員必須穿球鞋上場比賽。
運動衣或球衫
*所有球衣的背面應有號碼。號碼由1號至15號。
*號碼的顏色應與球衣的顏色明顯不同。 國際比賽,短褲的正面也要有號碼,字型較小。
護腿板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製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
守門員
*守門員可以穿長褲
*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它球員及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如果一球員替換守門員並換穿守門員的球衣,球衣背後必須註明該球員的號碼。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或穿戴缺少的裝備。該球員應先向裁判報告,並經裁判檢查裝備已經符合規則,才可再進場。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進場。
第五章 裁判員
判決的權利
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從裁判進入球場所在地開始,直到離開為止,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件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有利的條件沒有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記錄比賽事件,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它事件。
*未指派計時員時,兼任比賽計時員的職務。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或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離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警告或者罰出場地。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認定比賽用球符合第二章的規定。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室內足球競賽規則
本規則於2002年7月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本規則是依照英文版規則進行的翻譯。
第一章 比賽場地
長度及寬度
球場應為長方形。 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25米 最長42米
寬度:最短15米 最長25米
國際比賽的球場
長度:最短38米 最長42米
寬度:最短18米 最長22米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這些線作為場地內各個區域的邊線應該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側較長的界線是邊線。兩端較短的界線是球門線。
所有的界線寬度8釐米。球場中線劃分球場為兩個半場。
球場中央點應標示在中線的正中央。以中央點為圓心,3米為半徑,劃一圓圈是中圈。
罰球區
在球場兩端依照下列規定各劃一罰球區:
以兩球門柱為圓心,6米為半徑,向場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圓弧由球門線劃至從球門柱外側與球門線垂直的假想線。
兩圓弧的上端劃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3.16米連線線。
兩圓弧與連線線及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罰球區。
罰球點
從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垂直於球門向場內量6米設定一個罰球點,該罰球點在罰球區的線上。
第二罰球點
從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垂直於球門向場內量10米設定一個罰球點,為第二罰球點。
角球弧
以球場四角為圓心,25釐米為半徑,在球場四角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線。
換人區
換人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一邊。換人區在替補席的前邊。球員替換時應從換人區進入及離開球場。
*換人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長度5米。
兩側各劃一線與邊線垂直,寬度8釐米,長度80釐米,40釐米在球場內,40釐米在球場外。
*兩個換人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米。兩換人區之間的空間,在計時員桌子的
正前方,應保持空曠,以便計時員觀察場上情況。
球門
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
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一根水平橫樑組成。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兩根球門柱(從門柱內緣丈量)距離3米,從球門橫樑下緣至地面距離2米,兩根門柱及橫樑的寬度與厚度同為8釐米。球門網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繩編成。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連線於門柱和橫樑。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它方法支撐固定。 球門的深度,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上方至少80釐米,地面至少100釐米。
安全性
球門可以是移動的。但是在比賽時,球門必須安全牢固的固定在地面。
球場表面
球場表面必須平坦平直,不能有坑洞。一般都用木材或合成物質製成,應避免用混凝土或柏油材料。
國際足聯決議
決議1
球門線長度15~16米的球場,罰球區圓弧的半徑只有4米。在此球場,罰球點的位置不是在罰球區的界線上,仍然是在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米的位置,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決議2
一般比賽的球場表面可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泥土,但是不可用作國際比賽的球場。
決議3
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距離角球區弧線5米可劃一垂直線。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距離。垂直線的寬度8釐米。
決議4
各球隊替補席座位的位置在邊線外側,鄰接計時員桌子正前方的空間。
第二章 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64釐米,不得少於62釐米。
*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40公克,不得少於400公克。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4至0.6大氣壓力。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擲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踢界外球時,
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聯決議
決議1
國際比賽不可用毛氈製成的球。
決議2
球的彈力,從2米的高度墜地時,第一次反彈的高度不可超過65釐米,也不可低於50釐米。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
*正式的「國際足聯核准合格」標誌(FIFA APPROVED)。
*正式的「國際足聯檢驗合格」標誌(FIFA INSPECTED)。
*「國際比賽球標準」證明(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透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由國際足聯釋出。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聯挑選。 各國家足球協會可規定其比賽使用有這三種標誌之一的球。 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國家足球協會規定其比賽使用有FIFA APPROVED標誌或FIFA INSPECTED標誌的球,也必須允許使用有免付費的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標誌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廣告,除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製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第三章 球員人數
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參加,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其中必須有一人是守門員。
替換球員程式
國際足聯、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都可替換球員。
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
在比賽時,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 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死球時都可以替換球員。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
*球員離開球場,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換人區離開。
*球員進入球場,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換人區進入,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換人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當換人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此時,換人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換人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份。
守門員可以和任何其它球員交換位置。
違規/判罰
當替換球員時,如果換人球員在被換人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即先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指示被換人球員離開球場
*警告換人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
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替換球員時,換人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換人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換人區:
*停止比賽
*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
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聯決議
決議1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
決議2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如果任何一隊球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這場比賽應停止。
第四章 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它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球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裡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腿板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性皮革制的訓練或運動用的鞋子,鞋底為橡膠或類似的材料製成。球員必須穿球鞋上場比賽。
運動衣或球衫
*所有球衣的背面應有號碼。號碼由1號至15號。
*號碼的顏色應與球衣的顏色明顯不同。 國際比賽,短褲的正面也要有號碼,字型較小。
護腿板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製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
守門員
*守門員可以穿長褲
*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它球員及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如果一球員替換守門員並換穿守門員的球衣,球衣背後必須註明該球員的號碼。
違規/判罰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或穿戴缺少的裝備。該球員應先向裁判報告,並經裁判檢查裝備已經符合規則,才可再進場。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進場。
第五章 裁判員
判決的權利
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從裁判進入球場所在地開始,直到離開為止,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件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有利的條件沒有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記錄比賽事件,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它事件。
*未指派計時員時,兼任比賽計時員的職務。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或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離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警告或者罰出場地。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認定比賽用球符合第二章的規定。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