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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後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的;

    (三)在逃的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四)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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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無管轄權案件移送

    (1)移送管轄是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把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案件。

    (2)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公安機關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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