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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公職人員A,在國慶假期遇到了遭遇車禍的富豪B,A救了B的性命,事後B給予A鉅款以表示感謝,那麼問題來了?1.A、B之間存在管理服務關係。 2.A、B之間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請問:A和B的行為夠不夠成行賄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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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月下獨酌邀月共噴

    這個要看鉅額到底是多少了?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鉅額真的很鉅額,乾脆就辭掉公職,都這麼有錢了,還在單位守個鳥。

  • 2 # 實話ABC

    要是跟職務無關,就不算受賄!比如稅務員下班途中,發展有人落水,救起來,重金感謝,沒問題!要是是公安消防救援人員,執行救援任務救援,接受鉅額感謝費……

  • 3 # 喘不過氣來了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忍不住進來講講看法。

    常言道,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而現今救人未被訛,還有人感謝,這真是老天爺開眼。運氣好的不要,不要的。更何況被救的是個大富豪。而土豪認為不給你豪宅、重金不足以表達救命之恩。滴水之恩,必當湧泉相報,這也是人之常情。問題是在施救者一方。若是救者為醫生,做了心肺復甦,挽救了生命,警察解放戰士衝入火海,或者跳入水中,將他救起。儘管是在放假期間,但畢竟是一份榮譽,是一種職責,更是一份責任。若收了,會不會心裡愧疚。至少我沒理由收。而施救者若為機關工作人員,本身沒有專業的救治技能,而處於個人的素養,出於道義,甚至本能的施救。更應為他們點贊。上述人員的行為都不符合受賄的要素。合理亦合法。但合不合規,受不受紀律約束,還要另當別論。畢竟國有國法,但還家有家規。英雄既不流血,也不流淚,還要贏得社會層面的榮譽,弘揚正能量。這才是我們大家需要的吧。

  • 4 # 風雅俊逸

    不算受賄。

    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負有救助義務的公職人員(如警察、消防人員)履行職責救人後,被救者出於感謝自願給予重金酬謝,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不違反道德規範,是否接受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我們不搞道德綁架,即使接受也不構成受賄。當然小編相信絕大多數公職人員對被救助者給予的酬謝都會婉拒的。

    再如果單身公職人員救起的是一位美麗姑娘,娘娘為感激自願以身相許,相互交往雙方好感,產生感情雙方自願結為夫妻,傳為一段佳話。我們能因他是公職人員而不讓人家結婚或指責公職人員不道德嗎?再者,所謂“重金“在有些工薪家庭五千已蠻多了,而在有些中產家庭五十萬、五百萬也不算多,心意而已。知恩圖報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 5 # 佳說

    我從我的理解簡單的說一下看法

    根據題主給出的資訊:A是公職人員,救人的時間是在國慶節期間,我的看法就是假期之間這位公職人員的身份。

    如果假期之間這名公職人員仍舊以公職人員的身份,也就是以公職人員出差或者辦理其他事物,在路上出現這一情況之後,接受了鉅額補償,應該就可以算作是不當得利,是賄賂。

    但是如果這名公職人員在假期期間並不是以公職人員的身份,而是以私人的名義外出遊玩,那麼就和公職人員需要盡到的義務和責任沒有多大關係,這時他是以一個社會合法公民的身份實施的見義勇為和救助行為。時候被救助者給予金錢或是物質上的報答就不屬於行賄受賄,而是社會公民之間的自發行為

    以上是自己一點不成熟的看法,僅此而已,不喜輕點噴!

  • 6 # 九門提督坎震離

    個人感覺感恩論心不論事,你給對方鉅額感謝費不一定是好事兒。人紅是非多,錢多賊惦記。

    別好心辦了壞事兒。

  • 7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公務員救人後接受鉅款‘’不是受賄‘’,富豪被救後贈送鉅款‘’也不是行賄‘’。

    為什麼公務員收受他人鉅款就不是‘’受賄‘’呢?

    一,什麼是‘‘受賄?‘’根據中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立法、行政、審判、檢察、監察機關丶執政黨、政協民主黨派國撥經費的工作人員,以及國企、國有事業單位中管理人員),客觀上A,"利用職務之便‘’,比如警察利用查案抓逃的職權,檢察官利用審批逮捕權不起訴權,法官利用審理判決執行案件權,海關人員利用查緝走私權,國土管理人員利用土地審批劃撥權,組織人事官員利用人事晉升提拔權……總之,有職責和權力;客觀上B,‘’收受或索取‘’了與行使職權相關的財物。也就是圍繞著‘’權和錢‘’為中心,平常人們所說的‘’權錢交易‘’或‘’以權謀私‘’就是這個道理。本案件中,雖有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的主體身份,也有接受鉅額財物的客觀行為,可是,有‘’利用職權‘’這一‘’權錢交易‘’的本質核心行為特徵嗎?沒有。所以,‘’救人‘’的行為不是公務員的‘’職責‘’和法定義務行為,收受鉅款也就不是受賄。

    二,為什麼說"富豪‘’送給公務員鉅款不是行賄?所謂‘’行賄‘’,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送錢給財物,目的是為了利用(公務員的職權)謀取利益,什麼樣的利益呢?‘’不正當利益‘’。什麼是不正當利益呢?犯罪所得利益、非法所得利益、違規違章所得利益、違反公平競爭所得利益、破壞公秩良俗所得之利……等等。回過頭來看本案:富豪所獲之利是‘’生命和健康‘’得到公務員在危難之時的出手相助,富豪‘’生命和健康‘’的受益和我們普通公民一樣是這個和諧社會人人應得到的權利,而非’‘不當利益’’,富豪事後為感謝公務員的救命之恩,願意以鉅款相贈的方式表達感激之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賄‘’,恰恰是我們這個社會當今最需要建立的‘’知恩圖報‘’,懂得‘’感恩‘’的良好人際關係之必須。

    就如同歌曲《愛的奉獻》裡所唱的:‘’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人間……‘’

  • 8 # ____J丶先森

    回答的都太囉嗦了,其實感謝金鉅額不鉅額是被救者的事,收不收,鉅額不鉅額和公職不公職沒關係。

    只是公職人員救人被道德扣上“應該”的帽子,收感謝金會被道德扣上“不應該”的帽子。

    有些時候道德綁架伴隨著的輿論壓力足矣毀了一個人。

  • 9 # sunade

    公職人員也是人,也是老百姓,感謝請你吃喝不要緊,決不要收錢,錢能成事也能壞事,不還有句老話,拿人手短,吃人最短

  • 10 # 第9視點

    受賄主要收受賄賂,並利用職權或官位為行賄人謀取不當利益,見義勇力不屬於為別人謀取不當利益吧,當然不算了!

    不過現在行賄手段太高明瞭,很多方法隱蔽性很強的,比如送一張中了鉅獎的彩票,說成是代買的還會讓給他兩塊錢!

    還有偽裝違約的,行賄者讓你去他那裡買一套房子價值一百萬,然後因為房子又賣別人了給不了你房子,賠給兩倍二百萬!

    包括這種見義勇為的,也可以提前串通好,偽裝成見義勇為的!

    事實真像需要調查才知道,但是對公務人員來說,公開收入的一百萬比偷偷收入的一千萬還有用,這個可以光明正大的花,行賄的那些再多也不敢公開花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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