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貨主應當填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4、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簽發《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不符合下列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輸出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存欄的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三)輸出的乳用、種用動物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農業部規定;
(四)輸出的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5、貨主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檢疫。
1、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貨主應當填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4、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簽發《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不符合下列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輸出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存欄的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三)輸出的乳用、種用動物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農業部規定;
(四)輸出的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5、貨主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