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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所謂“嫌疑人”,就是辦案單位對某個事件立行政、刑事案件後,該案件中可能作案的人就叫“嫌疑人”。嫌疑人通常與案件名稱一起使用,比如,“XXX故意傷害案”嫌疑人XXX、“XXX盜竊案”嫌疑人XXX等。這個名稱只適用於辦案單位的案件調查或偵查階段。

    嫌疑人可能與行政(治安)案件有關,也可能與刑事案件有關。與行政(治安)案件有關的叫違法嫌疑人,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叫犯罪嫌疑人。

    因為“嫌疑人”這個法律名詞只存在於案件的調查或偵查階段,它的走向(結果)有三個:

    一是經調查或偵查,違法或犯罪屬實,證據確實充分,就不再是“嫌疑人”。要相應地經過法定程式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其中,犯罪嫌疑人還要經歷一個“被告人”的身份。行政、刑事處罰決定作出後,違法嫌疑人就是“違法人”或叫“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刑罰的就是“罪犯”。行政、刑事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比如行政拘留、罪犯刑期結束,“違法人”、“罪犯”恢復正常的公民身份,但是卻分別有了“違法記錄”、“犯罪記錄”,合稱“違法犯罪記錄”。

    二是經調查或偵查,排除嫌疑,如違法犯罪另有其人,或嫌疑人沒有作案時間、空間條件,沒有作案動機等,也就是事實上無罪。在辦案人的眼裡他不再是“嫌疑人”。但是,某人曾經被列入“嫌疑人”的資訊歸入全案,作為辦案檔案(含電子檔案)管理,不會被刪除。

    三是經調查或偵查,沒有違法、犯罪證據或證據不足,當然也不能處罰。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有區別的。有的案件實際上並不能排除他有違法犯罪的客觀事實,比如嫌疑人有充分的作案時間、空間條件,有明確的作案動機等,只是其直接作案無證據或證據不足,被“疑罪從無”了,屬於無法律事實。這時,在辦案人的眼裡,他依然是“嫌疑人”,且隨時都可能啟動新一輪調查、偵查程式。前不久媒體廣泛關注的“張玉環殺人案”被撤銷有罪判決當屬此列。

    以上三種情形,第一、第二種情形屬於已經有處理結論的情形,第三種結論待定。

    按照目前的政策,屬於第一種情形的,即違法犯罪嫌疑人最終受到處罰的,也就是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對自己終身有影響,比如入黨、入伍或考公務員、軍校、警校等,對子女的影響有限。其中有“犯罪記錄”的對子女的政治進步影響大些。

    屬於第三種情形的,正處於“嫌疑”期間的,對於本人是“一票否決”;如果嫌疑人正在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留置,期間子女入黨、入伍或考公務員、軍校、警校等,基本上是“一票否決”。

    屬於第二種情形的對自己和子女均無影響。

    “嫌疑人”的資訊只由辦案單位內部掌握,沒有確實充分證據的不對外宣傳,也不對外提供查詢。有確實充分證據的,對外宣傳或提供查詢相關資訊,也要視具體的案情,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並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比如隱去正式姓名,圖片、影片打馬賽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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