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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肉肉68436756

    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八條 企業選址佈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佈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佈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範》(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裝置、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製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裝置;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洩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定,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裝置、設施及建(構)築物的佈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併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幹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洩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裝置、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裝置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裝置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二、四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並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使用者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貼上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二條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檔案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檔案複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複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檔案;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檔案;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複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檔案複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檔案、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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