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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存貨的計價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後進先出法。採用個別計價法,計算期末存貨的成本比較合理、準確,但由於工作量繁重,適用範圍很小,僅用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等。其他四種方法,由於採用了存貨成本流轉的假設,會出現不同的發出、庫存存貨的價值,從而影響企業損益。因此,選擇合理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為方便起見,下面以一個簡單例子進行分析。 某企業2003年度購銷貨情況如下:3月購進貨物50萬公斤,單價4元;4月購進貨物60萬公斤,單價4.5元;5月購進貨物70萬公斤,單價4.6元;6月銷貨160萬公斤,單價5.5元;9月購進貨物80萬公斤,單價4.8元;11月購進貨物40萬公斤,單價5元;12月銷貨100萬公斤,單價6元。 方案一:採用先進先出法。除11月購進的貨物作為庫存外,其餘已售出,因此庫存存貨成本200萬元,發出存貨成本1176萬元,銷售收入148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304萬元,企業所得稅100.32萬元。 方案二:採用後進先出法。庫存存貨成本176萬元,發出存貨成本1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80萬元,企業所得稅92.4萬元。 方案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出的加權平均價為4.587元,則庫存存貨成本183.47萬元,發出存貨成本1192.53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87.47萬元,企業所得稅94.87萬元。 方案四:採用移動平均法。庫存存貨成本192萬元,發出存貨成本1184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96萬元,企業所得稅97.68萬元。 可見,在進貨價格呈上升趨勢時,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由輕到重依次是: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先進先出法。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最佳方案是採用後進先出法,此時期末存貨成本最低,當期成本最高,利潤降低,起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能減少物價上漲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反之,物價呈下降趨勢時,選擇方案的順序正好與之次序顛倒,最佳方案是採用先進先出法,如電子產品,由於產品更新換代快,價格逐漸下降,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此,企業應在每年度末蒐集有關資訊,力求準確判斷材料價格走勢,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理的存貨計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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