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應根據建築物、構建物的功能,火災危險性以及當地氣候條件等特點,合理選擇噴水滅火系統型別,做到保障安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7-1一般規定
7.1.1:噴頭應佈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於接觸到火災熱氣流並有利於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範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佈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係數和工作壓力確定,並不應大於表7.1.2的規定,且不宜小於2.4m。
7.1.3: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於75mm,不應大於150mm。
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佈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5mm,不應大於100mm。
在梁間佈置噴頭時,應符合本規範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550mm。
梁間佈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條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噴頭。
密肋梁板下方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5mm,不應大於100mm。
淨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中,間距不超過4×4(m)佈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間佈置1只噴頭,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7.1.4: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7.1.4的規定: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mm)
7.1.5:圖書館、檔案館、商場、倉庫中的通道上方宜設有噴頭。噴頭與被保護物件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3m;噴頭濺水盤與保護物件的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7.1.5的規定:
7.1.6:貨架內建噴頭宜與頂板下噴頭交錯佈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7.1.3條的規定,與其下方貨品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50mm。
7.1.7:貨架內噴頭上方的貨架層板,應為封閉層板。貨架內噴頭上方如有孔洞、縫隙,應在噴頭的上方設定集熱擋水板。集熱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應根據建築物、構建物的功能,火災危險性以及當地氣候條件等特點,合理選擇噴水滅火系統型別,做到保障安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7-1一般規定
7.1.1:噴頭應佈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於接觸到火災熱氣流並有利於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範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佈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係數和工作壓力確定,並不應大於表7.1.2的規定,且不宜小於2.4m。
7.1.3: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於75mm,不應大於150mm。
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佈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5mm,不應大於100mm。
在梁間佈置噴頭時,應符合本規範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550mm。
梁間佈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條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噴頭。
密肋梁板下方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5mm,不應大於100mm。
淨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中,間距不超過4×4(m)佈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間佈置1只噴頭,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規定。
7.1.4: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7.1.4的規定: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mm)
7.1.5:圖書館、檔案館、商場、倉庫中的通道上方宜設有噴頭。噴頭與被保護物件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3m;噴頭濺水盤與保護物件的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7.1.5的規定:
7.1.6:貨架內建噴頭宜與頂板下噴頭交錯佈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7.1.3條的規定,與其下方貨品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50mm。
7.1.7:貨架內噴頭上方的貨架層板,應為封閉層板。貨架內噴頭上方如有孔洞、縫隙,應在噴頭的上方設定集熱擋水板。集熱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