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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運無敵

    如果提中所說的物業私自將本小區停車位出租給外面的小區使用,如果該物業公司所私自出租的停車位是地上停車位,那麼這些停車位作為所有業主共有的產權,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私自出租給其他小區的。作為小區業主共有場所,它的使用方法和分配應當由業主大會來決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歸業主共有。作為小區地上的停車位,首先就能肯定這些停車位是這個小區所有業主的共有產權。

    如果該物業公司所出租給其他小區的是地下車庫的停車位,那麼這裡面就會有多種可能了。

    一、有可能是業主共有的產權車位,如果是這樣,那麼物業公司就沒有權利,當然也就不合法了。

    二、也有可能是地產商自己產權的車位。如果是地產商的車位,那麼如果是地產商授權給物業公司來對外出租,那麼也就不能說物業沒有這個權利了。

    三、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地下人防車位。如果是地下人防車位,那麼如果是地產商授權給物業公司,讓物業公司對外出租,雖然會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為什麼說理論上可以呢?下面我給大家說一下。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也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屬人防工程的小區地下車庫或者車位,產權應該為國有。

    但是,《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還有這樣一個規定:那就是:“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看到沒有,地下車位如果是屬於防空工程,那麼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也歸投資者所有。不是歸小區業主使用管理的。也就是說,地下防空工程而臨時使用的車位,可以是由投資者說了算,是可以不需要經過業主大會授權的,收益也不是歸全體業主的,是歸投資者的。

    基於小區地下人防工程由開發商投資建設,故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由國家人防部門許可開發商管理使用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並獲得收益:允許開發商短期出租給小區業主(租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也允許開發商自己或委託物業公司有償運營該車庫車位。就是這條,也允許開發商自己或委託物業公司有償執行該車庫車位,就讓很多人防車位出現了很多使用時的爭議,希望以後這個問題能有效解決吧,我個人還是支援人防車位也歸本小區業主所使用的。

  • 2 # 耿能贏

    是誰放任物業這樣做的???

  • 3 # 不想念190363268

    能不能寫清楚是出租地面的公共車位,還是開發商沒賣的地下車位了。不要拉仇恨了好不

  • 4 # 懟懟懟懟

    不合法,他不是車位產權的擁有者。

  • 5 # 2016漢堡包

    違法,車位是小區附屬物,業主有權決定如何使用,物業無權決定向外出租,除非透過多數業主同意。

  • 6 # 小區正能量

    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通過後,由業委會加蓋公章的決議決定的就是合法的!原則上是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求,再有富裕車位的情況下可以這樣操作!但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極少出現!

  • 7 # Gc52790378

    在保證小區業主,能停車的情況,保證外來人員進入,業主安全,,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為3,創收,可以。

  • 8 # 風冷胡楊林

    不合法。停車位是為本小區業主服務的。小區停車過多秩序就差的多了。況城市裡停車位本來就很緊張。

  • 9 # 柳喑花明

    不合法也無人管,跟有些人是利益共同體,苦了業主。

  • 10 # 無用大叔

    指定是不合法的,首先停車位在規劃時就設計好是不是公攤面積,如果是停車位都是業主的,包括地下停車位沒報建沒有合法手續物業都不能收費

  • 11 # 偷瞄種花家之油膩大叔

    如果是地下車庫,開發商未買出而授權的,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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