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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唱作人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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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u吳金泉
謝邀!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一個樓盤開發商在規劃時都應有配套的車位,但有的車庫車位是開發商單獨施建並未公攤到各業主(考慮到有的業主不一定有車,公攤給他們不合理就單獨開發用於單獨銷售)。而前期物業又多屬開發商下屬子公司,開發商把車位銷售委託給其下屬公司,以致於部份業主誤認為地下車庫歸物業了。當然早先沒有設計地下車庫時,樓棟邊的劃線停車位可能都公推給全體業主了就應屬全體業主的共有部位。由於共有停車位並非每個業主都享受到了,沒車的業主就沒享受,車多的業主可能還多佔用了。故由物業收取停車費也說得過去,但此項停車費也應和共有部位廣告費收入一樣屬於全體業主,或分給各業主或抵扣部分物業收費。業委會對此項共有部位的收入要列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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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苦行僧
你怎樣看待小區停車位歸物管這件事?歸屬權權是物業還是業主?哪個合法?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物業是根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小區提供服務的企業。小區所有停車位的產權與物業沒有任何關係。物業只是跟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委託對小區的停車位進行衛生及秩序的管理,並代收停車費及地下車庫管理費。所以毫無疑問小區內停車位的產權跟物業沒有任何關係,根本不存在提問者所說的小區停車位歸物業這一說法。
物業管理企業內的停車位主要有三種1.地面公共停車位;2.地下室專用停車位;3.地下室人防停車位,這三種停車位又出現三種產權各自不同,收益當然就不同。
地面公共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收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在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裡停車位的使用、收費標準及停車費的使用,都會在業主管理規約中明確約定。停車位的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並在停車費中收取適當的管理費。停車費的收入通常會存入物業維修專項基金中,作為物業公共部分的維修費用。
2.地下室專用停車位:這部分停車位產權歸發展商所有,當然使用權和收益權歸發展商所有。通常發展商會以出賣或出租的形式處理。但是,由於地下停車場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電費、保潔費、秩序管理費及設施裝置的使用費這樣。停車位的使用者就要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交納一定的管理費。
3.地下人防車位:地下人防車位是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強制建設的戰時避難場所,產權歸國家所有,平時使用和收益按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進行(這部分的收益是有爭議的,由於最高法院沒有作出司法解釋),這部分的收益還是歸發展商所有。發展商會以租賃的形式向業主出租。由於地下人防停車位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電費、保潔費、秩序維護費及設施裝置使用費,停車位的使用者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一定的管理費。
以上就是小區內地上、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及收益分配情況。從上面可以看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任何停車位的收費與物業管理公司無任何關係。物業管理公司只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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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業主買了房,你有產權,使用權,維護、岀租、出讓權。地下車位是為小區配套的設施。符合規劃、設計、施工要求。但開發商是單獨出售的,在未出售前,產權人是開發商的,他是單獨產權,開發商享有物權法規定的各種權力。出售價格在政府規定的範圍內銷售是開發商初權力,出租同樣是這樣,如業主買了地下車位,業主同樣享有出租出售的權力,物業對小區沒有一點產權,只不過是代管而巳,物業收的是服務費。有時也代銷售車位。但是按產權人的要求辦理。分清楚,不是物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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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虞錢錢
首先小區肯定是每一位業主的!物業是為小區所有業主服務的!一切權利都是業主的,物業只是在業主授權認可的範圍之內服務大家,更好的管理好小區,物業的一切都是要更好的讓業主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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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業委會公益聯盟主任
這裡我給出一個權威的回答。
首先小區停車位的界定?
小區停車位按中國現行物權法和現行物業管理條例劃分,他是指【不管是否有開發商】為了社群居民業主生活需要,提升品質,符合我們國家實際國情的配套設施,這裡就包括三種情況:
1、有固定車位的
2、無固定車位
3、設計上無車位的【此種情況大多是八十年代前的社群】
從劃分界定上我們可以看出,不管哪種情況車位,他都是小區功能規劃裡不可分割的整體設計,也就是你買沒買停車位不是最要緊的,最重要的是都要劃歸到物業管理區域。
所以在停車管理上,停車位劃歸到物業區域,但這不代表就是物業公司來管理,也可以業委會委託第三方管理【個別地方也有業委會自管】。
所以說停車歸物業公司管是不正確的。
歸屬權是整個社群業主,法律依據就是物權法和我們國家規劃建設設計要求和物業管理條例三方面。
一路以上受益權的歸屬,小區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區是絕不可以賣給社群外個人,公司的,也不可以劃為社群服務用地這些都嚴重違揹我們國家規委要求的。而且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業委會千萬別找錯方向,就是不要總去找房管區域性門,這是不全面的,所以最後仲裁或法院判決都對業主不利!!!切記切記切記!!!
北京市業委會公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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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手機使用者61226629990
國家應該出個細至的法,為華人辦實事,百姓須要安居,看房子投資,出資,的性質,現最大,最黑的,按建築面積收物業費,和供曖費,政府有關部冂,應給出嚴格的管理方法
在某小區買了套房,可地下停車停車要收費,或者要你另出錢買下,這情況物業不違法嗎?自己業主買的房,理應享有配套設施,物業這樣做業主會答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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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就是一個辦公室想什麼事團結一起搞都不容易,更何況是一個小區?所以團結不具備普及性,修改法律才具備普及性,所以看團結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也就是必須提案到全華人大會議!
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一切都是業主共有,但是物業在沒有業主授權下強行收停車費,請問業主的權利在哪裡?有人說是開發商委託物業收的停車費,請問,物業收的業主物業費,物業費是業主提供的,物業應該為業主服務,怎麼還為開發商服務了??這是什麼行為?
看看現在的小區,業主花錢僱傭的物業,結果業主沒有授權給物業收停車費,物業強行收,業主花錢僱傭的保安,但是業主想維權,不交停車費錢,結果保安打起業主了!!!!!!看看業主的人權在哪裡?出錢的可是業主的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