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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16393642796

    勞動者有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滿足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書面通知”,首先口頭形式不可以,其次是“通知”,而非“申請”,如是“申請”形式,則屬於協商解除的範疇。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的情形,勞動者才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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