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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asis28

    地窖是公攤面積,可以按房屋公攤面積大小分隔成雜物堆放間歸還各戶。停車,雜物堆放,杜絕非法買賣公攤都解決了。

  • 2 # 我將與你同行

    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代言人,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維持小區業主大會的正常運作。一般的日常事務業委會可以公示後進行處理,重大事項必須透過業主大會決議才能進行!

    在我們成立業委會之後,業委會就附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它代表業主大會執行決議,是業主大會的代言人,維護小區大多數人的利益。它的工作方式和執行必須在《物權法》、巜物業管理條例》、《小區業主公約》、《議事規則》的框架下執行,如果不是這樣,就可能違規了。

    在現在的業主委員會的執行中,很多地方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沒有明確的收益分成、沒有明確的報酬和執行標準,往往出現偏差,甚至是腐敗,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值得全社會關注。

    沒有業委會,小區業主利益無保障,有了業委會,業主的需求和問題有時候也難以解決,甚至問題變得更棘手,業委會的成立難、執行也難,沒有法律完善的前提下,何去何從需要全社會去努力!

  • 3 # 天下一遊人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一個辦事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根據業主大會授權開展工作,不能越俎代庖。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委會,也可以不設立,可以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來開展工作。業委會作出決定損害了業主利益,政府和主管部門有權撤銷,業主也可以在知道侵權後一年內起訴,由業委會成員承擔法律責任!

  • 4 # 使用者6293659679077

    業委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主要職能維護業主合法權益,調解矛盾糾紛,監督物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協商解決小區相關問題。小區重大問題必須召開業主大會,討論透過,形成決議,交由業委會執行。業委會自作主張,屬於越權。因為小區重大事務決策者是全體業主,業委會只是執行者。

  • 5 # 思想飛

    1、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巨大:

    2、業主長期與不良物業的紛爭背後,是一個業主PK一個不良物業團隊+社群居委會+住建局+其他不信任、不關心小區情況的業主。單打獨鬥,消磨鬥志,消磨耐心的過程。

    3、業委會是廣大業主的代言人和代表,業委會成立後,物業前期合同到期,對不合格的物業是可以更換的,所以是監督物業努力工作的基礎。

    4、成立業委會一般需要2—10年的過程。非常之難。成立業委會之前,你會享受無數次失望和不良物業的羞辱。只要你能支援成立業委會你才有發言權,不然就是一個只有繳物業費權力,說話不算數的傻業主!相信這是絕大多數業主現實中的感受。別因為小矛盾和意見相左就輕易放棄和攻擊來之不易的業委會成為別人的炮灰。

    5、和你選單位領導一樣選業委會,還沒當官你就給他下了一個貪汙受賄的結論,請問你怎麼選出來的?難道沒有約束和控制嗎?這就是設立業委會的簡章和公約在約束。還沒有業委會,你就考慮業委會出問題,不是本末倒置嗎?誰最希望業委會成立不起來?到處散播謠言呢?聰明的你一定知道。

    6、業委會的每次決議都是要公示出來,有異議是可以商量解決的。

    7、對貪汙受賄的業委會成員是可以舉報和處理更換的。

    綜上所述:業委會來之不易,積極參加支援業委會成立,關注業委會監督機制。不要輕信謠言,不要相信潑髒水的別有用心人,畢竟人有千百種,有問題的業委會不是主流,如果有問題就快換掉他們,好好支援有決心為業主服務好的業委會搞好小區建設,幸福的生活需要業委會。

    問答裡最多的是討伐物業和業委會的帖子,卻很少見到業委會或其他能與物業抗衡的帖子,目前的機制裡,唯一靠譜的是業委會,所以我在此答非所問,正確引導業主對業委會的支援,換回話語權。絕大多數業委會舉步維艱,業主先亂陣腳,開心的是誰?

  • 6 # 健

    不經過業主同意,物業公司不是也進來嗎?不經過業主同意物業公司不是想收哪裡就收哪裡。總之,無論如何業主就得繼續給開發商拿錢,多數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子公司

  • 7 # 偏分三七開

    業委會無權自作主張!

    業委會得不到業主普遍信任,歸根結底,是不尊重業主知情權。如成立之初候選人“自我湊堆”,“自推自已”,“自說自話”,而其水平、能力、品行都避開了業主知情,甚至無從稽核。你要業主授權你代理,出了事故又要全體業主給你“背鍋”,業主當然享有對代理人狀況有充分的知情權,如業委會成員有無違法失德劣跡,這是個法律意識問題。

    一、業主與業委會關係:業主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並受法律保護~~業主的權益自願與否轉授給業委會“代理”~~業委會依業主授權“代理”一事一辦。

    二、業委會~作為“代理”,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權益。若業委會某種行為侵害了某位業主的權益,該業主可起訴的是業委會某個成員個人,而非業委會這個“代理”,因為業委會不是社會法人組織,無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三、業主~享有完整的法律賦予的權益。不因為其對業委會提出的事項投了棄權票或反對票,則自已在小區業主中共享的整體權益滅失或缺少。若權益被滅失或缺少,均為不法侵害。

    四、業委會~提出的事項若透過業主投票“雙過半”,在執行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如致人受傷死亡,財產損失,個人集體權益侵害,則由全體業主為業委會擔責,承擔賠償和道歉。所以業主對業委會的提出事項,應慎重投票贊成。

    五、業委會~無法律權責但並非脫管。除業主授權與否外,其受街區民政房委的監管。如張貼公告,提議事項,投票選舉,資費收支,成員遵紀守法……等均不可脫離相關監管自行其是。

  • 8 # 1零1能量

    首先,認定此行為不可以,主要原因是業委會是個執行機構,這一點必須牢記慣穿;其次,認定業委會只是一個代表機構的屬性,他不具有進一步論證的權力;最後,我們要充分認同業委會的作用在哪裡!

  • 9 # w苦行僧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的基礎上選舉產生的,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同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如下重大事件必須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關係到到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因此,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是不能自作主張的,小區內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透過。

    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業主員會的職能主要有下面幾點: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以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能。從上面業主委員會的職能中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就是執行業主大會會議所作出的重大決定,在沒有業主大會會議授權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是不能自作主張的。

    綜上所述業主委員會的權力主要來自《物業管理條例》、《業主議事規則》及業主大會的授權。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不能擅自主張對小區內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務做出決定的。

  • 10 # A張家口我是善良的人

    如今都是打著各種旗號不交物業費的老賴,我們這邊有個小區,剛開始人們不交物業費,後來物業撤退了,沒人接手,成立了業委會自治,不交的還是不交,死活不交的那種,反正就是提什麼別提錢。最後業委會也解散了,社群接管了,每家每戶每月八塊錢的垃圾清理費,就這還是有人不交。電梯不能正常年檢維保,坐著都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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